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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三小子案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i Fung (2018) 21 HKCFAR 35 再望多兩眼份判詞,始終睇到一舊雲。唔係睇唔明,但睇完好似睇懸疑故事冇交待結局就完咗嘅感覺。 雖然報道話終審庭認同上訴庭嘅量刑準則,但上訴庭被多處打臉,楊副庭長被點名批評大力掌刮不在話下 (「一股歪風」嗰兩段被終院插到體無完膚),連上訴庭判詞引用幾個英國案例,都被「溫馨提示」嗰啲案嘅案情比雙學三子嘅案情嚴重得多。 至於上訴庭對原審裁判官嘅判刑諸多批判,終審庭基本上為佢大平反。終審庭冇話原審裁判官係「啱」,但認為佢嘅判刑唔係「明顯不足」,上訴庭唔應該推翻。呢樣嘢冇乜人提,但或者對日後嘅判案舉足輕重。上訴庭嗰份判詞好霸道咁挑剔原審裁判官嘅判斷,如果終審庭唔講返句公道說話,下級法院判政治案件嗰陣,睇怕就算想輕手少少都唔敢。 上訴庭被打臉仲有幾個細節位,但唔太影響結果,唔講喇。 終審庭所謂 "endorse" 咗嘅嘢,不外乎係「阿媽係女人」嘅量刑標準,一句講晒就係「單案件有幾嚴重,咪判返相應嘅刑罰囉」。至於有暴力成份嘅非法集結日後會判得重啲,終審庭話自己功能上主要唔係負責量刑嘅,上訴庭鍾意點就點啦。「日後要判得重啲」呢一 part,從判詞嘅語氣上感受到終審庭其實冇上訴庭嗰幾丁友咁雀躍,甚至有少少割席嘅感覺。唔知啦,反正都已經係事實,佢哋點諗已經唔係咁重要。 最後雙學三子冇被判監,主要係因為上訴庭制訂出新嘅量刑標準,而非法集結案係之前發生,唔適用於三位被告。判詞中有個冇交待清楚嘅位,究竟上訴庭嘅判決係咪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 12 條:「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法律所規定」? 判詞提到《香港人權法案》第 12 條,但又指出嚴格嚟講呢個規定只適用於法院加重現有量刑標準嘅情況。如果本來冇清晰嘅量刑標準(例如非法集結案),咁情況又有啲唔同。最後終審庭喺判詞裡面,隔幾個段落之後,都係照樣應用同樣邏輯去判三學子無罪,真係耐人尋味。感覺上終審庭係盡量避免講多錯多,但其實佢哋都係覺得上訴庭忽然引入一個比以往嚴厲嘅量刑準則,就應該要尊重《香港人權法案》嘅精神。 至於「公民抗命」呢家嘢,講真,法院作為維持社會穩定(唔係「#維穩」)嘅機關,點會公然容許有暴力成份嘅抗爭吖。問得「公民抗命」就預咗係咁嘅答案。呢一點都冇咩好評論。其實終審庭肯承認(嚴謹定義下嘅)「公民抗命」,...

邊個話《基本法》係憲法嚟?

好多人話「憲法係限制政府、保障人民權利」。我諗呢句說話放諸四海大致上係啱嘅。不過邊個話《基本法》係憲法嚟? 好多人都唔知其實《基本法》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嘅全國性法律。呢樣嘢係無可置疑嘅事實。爭議只在於究竟我哋可否將呢條全國性法律「當成」憲法。喺香港嘅法制嚟講,香港法律、政府嘅決定、法院嘅判決都不得違反《基本法》,否則無效。呢方面《基本法》嘅運作的確同外國嘅憲法機制好相似。 但某啲方面似,就係咪代表所有嘢都必然相似呢?未必架喎。你大可以引用好多香港學者、律師,佢哋普遍認為《基本法》係香港嘅「小憲法」。不過呢種講法,中共係唔承認嘅。早幾年《人民日報》就出咗篇文大大力屌人將《基本法》同憲法混淆,話會引致實然港獨[1]。 我就對呢啲爭議冇咩感覺,畢竟爭論定義好無謂。不過我想指出,如果你想引用「憲法係限制政府、保障人民權利」呢種講法去證明「市民不可能違反《基本法》」,首先要審視前設有冇錯。你當然可以話《基本法》真係憲法嚟,但如果對方唔認同呢個前設,後面啲嘢都只會係廢話。 唔係話廢話唔講得,世界上有種邏輯謬誤叫做「你仲有冇打老婆呀?」[2] 呢種講法作為詭辯技巧係唔錯嘅,係可以呃到下人嘅。不過詭辯呢家嘢,白痴公眾信咗唔緊要,自己咪撚信埋一份吖嘛。 《基本法》係中共對香港特區嘅一個枷鎖。政府不斷話要跟《基本法》辦事,其實就係「我好聽話架!」嘅黨八股嚟。香港特區唔需要「始終不渝地遵循黨嘅指示」,所以「堅決謹守基本法」就係「一國兩制」之下嘅代替品。 呢啲係政治現實嚟。中共係咁講要跟《基本法》辦事,唔通真係好關心香港人嘅人權自由咩?(我唔係話佢哋要打壓呀,只係 WFC 咋~) 佢哋關心嘅係香港特區政府聽唔聽話[3],有冇勾結外國勢力[4],有冇心思思想將「高度自治」提升做「自治」,有冇包藏港獨思想[5],有冇好好實踐「一國」嘅方針。 擁有呢種功能嘅《基本法》係咪大家認知嘅「憲法」嚟?「限制政府」嗰 part 係啱呀,不過條狗繩喺中共手中。香港特區政府嘅限制,係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嘅利益為基礎而設立嘅。喺呢啲限制之下,香港人民係咪真係得益呢? 人民權利係咪真係受保障呢? 如果你覺得係,咁《基本法》咪係憲法嚟囉~~ (咁深嘅問題我就唔識答喇) 我就覺得呢,將《基本法》變成「憲法」呢種所謂「修憲派」嘅思維係有其吸引之處,勝在唔使用腦去創作舊新嘢出嚟嘛。不過如果你真係打算喺《基本法》之中剔走中共對港...

香港特色法治社會

 近日多單有關社運嘅案件判刑,刑罰頗重。同情抗爭者嘅人士嘩然。誠然,我係感到好無助,但同時間,又只可以話事情在預料之內,本老師又中。 不嬲都話 rule of law 同 rule by law 係冇分別,只係普通法嗰班律師自己吹噓。普通法就係因循,所以有「跟先例判案」嘅規矩;普通法就係服從上級,服從王權,所以上級法院嘅判詞下級法院一定要跟。 當然,喺普通法嘅發源地英國,係有民主議會。所以英國嘅法律未至於變成壓迫廣大人民嘅工具。但冇議會民主制度嘅香港,以往憑咩對法律同法庭有咁大信心?冇民主議會制嘅普通法有「法治效果」呢樣嘢,從來都係未驗證過嘅。香港人對「法治」咁大信心,其實係香港上一代移民香港嘅人,為逃避中共亂局而定居香港,變相接受咗英殖統治,從而默認咗普通法嘅正當性,變成一種好實在嘅「社會契約」 (social contract) [1]。 97 後香港漸漸由中共實權統治,呢個「社會契約」漸漸失去原本意義,加上年輕一代從來冇接受英殖法律嘅正當性,好多人只不過係在廣大社會輿論(即係所謂「洗腦」)之下,大家先驗地接受咗「香港有法治」嘅講法。 但係,正所謂「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在法庭「執正嚟做」嘅情況下,究竟香港所謂「法治」嘅制度,係咪可以實踐到大眾所認知嘅「公義」呢? 普通法就係因循。因循帶嚟嘅係社會安定。如果社會現況本身係好嘅,因循嘅法律可以維持好嘅現狀,絕對係好事。但係,當社會矛盾越趨劇烈,同時立法機關未能有效反映民意,因循嘅法律必然係權貴用嚟壓迫人民嘅工具。 當一個社會冇正當反映民意嘅機制,任何合乎人民意願嘅改變,都係唔合法嘅。香港好可能係最後一個冇民主制度[2]嘅(經濟上)先進地區。香港人好鍾意引用歐美等先進國家嘅政治論述,去理解香港本土嘅政治。但係,外國嘅政治理論,已經係假設有民主制度,然後再講述在制度之下點樣搞政治。香港連制度都未有,就鸚鵡學舌,以為自己經濟發展唔錯,政治上就一定好先進,實在係無知。 如果真係要學外國經驗,香港嘅起步點可能要去返封建時代,睇下當年人民點樣經過幾百年抗爭,對抗帝皇統治,逐步建立民族自主嘅權力。呢啲實實在在嘅權力爭奪戰,從來都唔合法嘅。正所謂「成王敗寇」,毛主席係偉大嘅,邊個敢話佢係一個犯罪集團嘅首領?所有革命都係犯法嘅,法律所容許嘅革命就唔係革命。 香港人如果有意革走當下制度,必須摒棄「合法即合乎倫理」嘅觀念,...

泛民律師莫再為基本法塗脂抹粉

有時見到「法律界」啲人亂咁出文鳩噏,為《基本法》塗脂抹粉,真係好撚躁底。 喺普通法制度之下,法官偶然會引用法律學者嘅法律觀點,所以學者嘅評論,係有可能會變成實際法律一部份。不過,當《基本法》寫明解釋權在人大常委,而人大常委根本就唔會理你班普通法律師點樣「分析」條文,你再用返平時嗰種方法去評論《基本法》,根本同 FF 冇分別。 事實上,好多泛民之中所謂法律界人士喺媒體上發表嘅觀點,我懷疑連在普通法律師眼中亦係狗屁不通。雖然某程度上法律就係玩弄語言藝術,但若果先存政治成見,然後再喺法律中尋找最牽強嘅證據去支持自己嘅立場,呢種態度,未免同人大常委嘅做法同出一轍,甚至比人大常委更加離譜。 更嚴重嘅係,一般大眾市民睇完呢啲牽強且 on9 嘅 FF 評論之後,信以為真,以為只係<政府/法庭/中共>因政治原因而「誤解」《基本法》,以為《基本法》本身對香港人權利有足夠保障,只係在「奸人」手中實踐嗰陣出事。 舉個例,《基本法》寫明人大常委擁有最終解釋權,而每次人大釋法,香港法律界嘅反對聲音,只針對人大常委作出解釋嘅決定,而從來冇質疑《基本法》 158 條本身。言下之意,即《基本法》 158 條本身「冇咩問題」,即《基本法》本身值得擁護,只不過係人大常委唔應該釋法而已。呢種態度,本身就好奇怪。如果有法例寫明警察可以隨便打人,你會唔會只鬧警察,而唔去質疑法律本身? 所以,呢啲「小罵大幫忙」嘅評論,變相就係為《基本法》塗脂抹粉。 誠然,《基本法》有好多種唔同方法去解讀,但只要第 158 條寫明釋法權屬於人大常委,任何其他未得人大常委認同嘅解讀,都只不過係無窮嘅幻想而已。當刻香港人最需要做嘅事,就係重新認識《基本法》,認清事實,不作無謂幻想。任何社會運動,都唔應該基於一啲無根無據,甚至係被證實錯誤嘅幻想而進行。認清事實,面對事實,然後逐一迎接挑戰,先可以為香港嘅前途,作出真實嘅貢獻。

DQ4 宣誓案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NATHAN LAW KWUN CHUNG [2017] 4 HKLRD 115 (其一) 睇緊判詞,區官今次將人大釋法嘅內容發揮得淋漓盡致呀~ <3 未睇晒內容,不過睇到呢度想講幾句。羅冠聰在宣誓前後嘅舉動,被法官判斷為「令人客觀地覺得佢嘅宣誓只係極權迫害下而做嘅」,並非真誠宣誓。 如果一個人宣誓前後嘅舉動可以用嚟判斷宣誓唔真心,咁佢平時嘅舉動一樣都可以,就正如舊年七月幾個選舉主任,都係根據參選人平日嘅言論判斷佢哋唔會真誠擁護基本法。 咁樣意味住,下一屆選舉,任何被政府認為唔真心擁護基本法嘅議員,都隨時會被入稟要求法庭 DQ,甚至立法會監誓者判斷宣誓無效。 呢啲嘢全部都有法律根據,並且係政府同監誓者嘅「憲制責任」。除非呢啲講法被上訴庭駁回,否則大家否定呢啲憲制責任的話,話唔定都算係唔真誠擁護基本法架。 大家睇路,基本大法好~ <3 --- PS: 喺民事訴訟裡面,證據只需要 on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即係 more likely than not。唔知 DQ 呢啲重大案件係咪會嚴啲,不過暫時嚟睇,理論上宣誓時只要政府同法院斷估某某唔真誠,就 DQ 得架喇。大家記住唔好瓜田李下呀~~~~ 講明係 objective test 唔係 subjective test 嚟架~~ (其二) 區官份判詞裡面,提及 "objectively" 71 次,提及 "objective" 43 次。客觀嚟講,佢真係提好多次呢個詞語,應該都可以客觀地判斷為判辭嘅其中一個重點。(相比起 "it" 大約用咗 145 次,"law" 用咗 179 次) 近年我對「客觀」嘅理解精進咗好多,所謂「客觀」就係「我覺得係咁,你睇,阿邊個邊個佢哋都同意啦」。 「客觀」嘅標準,喺 DQ 立法會議員嘅情況下,即係賦予法庭(及政府)一個手段去無視被 DQ 議員嘅自陳表述。只要法庭「客觀地」認為某議員唔真誠宣誓,咁無論佢講乜都冇用。事實上,今次判決已經用咗呢招嚟否定某些議員對案情嘅解釋。 「唔真誠宣誓」絕對唔限於疑似搞港獨嘅情況。中共一直都批評某些泛民主派議員「唔愛國」。究竟在「客觀」嘅角度之下,一班被中共標籤為「唔愛國」嘅人士,係咪真誠宣...

港大論文 Amazon 有售

港大圖書館論文疑似被侵權事件出現羅生門,港大話論文唔可以用作商業用途,但取用論文嘅公司聲稱由去年11月至今年1月期間所取用論文時標明以 CC-BY 3.0 授權 (即係可作商業用途)。[1] 由於呢啲版權嘢觸發我花生興緻,我就隨便查咗啲資料。照表面嚟睇,我好難相信港大方面完全冇做錯嘢。一來,對家嘅「出版公司」其實係由個科技創業家成立嘅[2],睇佢嘅 online profile 望落去都幾正路。可能大家未必知道,好多科技撚對 licensing terms 非常熟悉,因為做軟件開發嘅人,九成九都會用到開源軟件,每一隻都可以有唔同嘅 license,所以認識授權條款幾乎係軟件開發者職責之一。喺美國科技撚嘅圈子裡面,蓄意違反授權條款係好大罪嚟,會變過街老鼠嘅。所以,如果出版社唔肯 back down,佢哋應該真係有理由相信自己取得授權去翻印。 二來,我嘗試查返港大圖書館網頁關於論文授權嘅資料,而家某個版面寫住用 CC BY-NC-ND 4.0 [3],但用返 Bing 個 cache 睇返幾日前嘅版本,係寫住 CC BY-NC 3.0 :0) 至於早幾個月佢係咩樣貌我就不得而知了,archive.org 咁啱冇得睇。一個會隨便修改授權條款嘅機構,如果之前真係「唔覺意」用錯條款而容許商業用途,真係一啲都唔出奇。尤其是當港大嘅人好可能對 Creative Commons 嗰堆條文一知半解,然後指示 IT 去修改網頁嘅時候有啲溝通問題,加起上嚟就會亂到七彩了。 本身 Creative Commons 都係一樣幾令人混淆嘅嘢嚟。N 年前 Richard Stallman 已經批評過佢呢個問題: 「They don't encourage people to look at these different licences and think about them individually. Instead they promote the brand "Creative Commons". So you'll see lots of people saying "Let's use a Creative Commons licence for this", or "please contribute to...

所謂法律同公義,其實都係睇光環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CHI WAN STEPHEN [2017] HKCFA 15 (其一) 好多人以為,「法律」只係跟規矩執正嚟做。好多人以為法律條文係「清晰」嘅,以為法庭嘅判決只係一般地應用法律條文。但,其實法律既然係用人類嘅日常語言[1]去定義,就會存在好大闡釋嘅空間,所以佢嘅「可塑性」其實好高,喺某啲情況下,有好多種唔同嘅演譯方法。 事實上,法官判案嘅時候,雖然大部份情況下的確係跟足規矩,但喺某啲「特別情況」之下,佢哋係會將法律嘅「可塑性」發揮得淋璃盡致。 例如早幾日終於完結嘅陳志雲案。呢單案反覆喺法院審完又審,上訴完又上訴,旁人只見到律政司為咗雞毛蒜皮嘅小事大興訴訟。雖然按照正常解讀,陳志雲無疑觸犯防止賄賂條例,但所犯「罪不致此」,按常理律政司亦犯唔著大花公帑控告佢。此案主審官多次用各種方法放過陳,唯在上訴庭「執正嚟做」之下被迫判佢罪名成立,但最後仍然冇判監。早幾日終審法院頒佈判詞,將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改寫」[2]。喺制度上,終審庭法官只可以闡釋法律條文,而事實上佢哋判詞中亦只係闡釋法律條文。但係,點解終審庭法官對法律嘅理解,同上訴庭嘅竟然如此南轅北轍?雖然我唔係法官心入面條蟲,但我哋只好推論,終審庭法官為咗「搵方法放陳一馬」,不惜利用法律嘅「可塑性」,將法律條文嘅意思「改寫」,令到陳嘅行為變成無罪。 如果大家多啲留意法庭嘅判詞,就知道同類事件屢見不鮮,我引用陳志雲案亦只不過係純粹貪佢新鮮熱辣,並唔係因為此案有咩特別。通常,當案件涉及一啲政治議題,或者案情非比尋常,又或者法官認為現下法律不足以得出一個「公義」結果,就會比較傾向將法律重新「塑造」,或者用比較特別嘅方式去演譯現有嘅法律文字。有時法官嘅創造力過咗火,而且未能自圓其說,上級法院會糾正。而最有趣之處就係,上級法院嘅法官功力比較深厚,發揮創造力時可以侃侃而談,講到新發明嘅法律觀點係理所當然咁樣,尤其係如果佢係最高級法院,或者敗訴者選擇唔上訴,就冇人可以推翻佢嘅結論。 常言道「官字兩個口」,「警」字都有兩個。舊年初一旺角事件,既然已經在政治上有如是定論,咁法律上佢就「必須」被定性為「暴動」,而且涉嫌參與者亦「必須」有一班人被抓出來祭旗。呢系列嘅案件已經唔係普通案件咁簡單,而係「必須」得到某些結果。 如是者,旺角初一案件嘅結果,喺我心中毫無懸念,「被告如不想令人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