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香港特色法治社會

 近日多單有關社運嘅案件判刑,刑罰頗重。同情抗爭者嘅人士嘩然。誠然,我係感到好無助,但同時間,又只可以話事情在預料之內,本老師又中。

不嬲都話 rule of law 同 rule by law 係冇分別,只係普通法嗰班律師自己吹噓。普通法就係因循,所以有「跟先例判案」嘅規矩;普通法就係服從上級,服從王權,所以上級法院嘅判詞下級法院一定要跟。

當然,喺普通法嘅發源地英國,係有民主議會。所以英國嘅法律未至於變成壓迫廣大人民嘅工具。但冇議會民主制度嘅香港,以往憑咩對法律同法庭有咁大信心?冇民主議會制嘅普通法有「法治效果」呢樣嘢,從來都係未驗證過嘅。香港人對「法治」咁大信心,其實係香港上一代移民香港嘅人,為逃避中共亂局而定居香港,變相接受咗英殖統治,從而默認咗普通法嘅正當性,變成一種好實在嘅「社會契約」 (social contract) [1]。

97 後香港漸漸由中共實權統治,呢個「社會契約」漸漸失去原本意義,加上年輕一代從來冇接受英殖法律嘅正當性,好多人只不過係在廣大社會輿論(即係所謂「洗腦」)之下,大家先驗地接受咗「香港有法治」嘅講法。

但係,正所謂「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在法庭「執正嚟做」嘅情況下,究竟香港所謂「法治」嘅制度,係咪可以實踐到大眾所認知嘅「公義」呢?

普通法就係因循。因循帶嚟嘅係社會安定。如果社會現況本身係好嘅,因循嘅法律可以維持好嘅現狀,絕對係好事。但係,當社會矛盾越趨劇烈,同時立法機關未能有效反映民意,因循嘅法律必然係權貴用嚟壓迫人民嘅工具。

當一個社會冇正當反映民意嘅機制,任何合乎人民意願嘅改變,都係唔合法嘅。香港好可能係最後一個冇民主制度[2]嘅(經濟上)先進地區。香港人好鍾意引用歐美等先進國家嘅政治論述,去理解香港本土嘅政治。但係,外國嘅政治理論,已經係假設有民主制度,然後再講述在制度之下點樣搞政治。香港連制度都未有,就鸚鵡學舌,以為自己經濟發展唔錯,政治上就一定好先進,實在係無知。

如果真係要學外國經驗,香港嘅起步點可能要去返封建時代,睇下當年人民點樣經過幾百年抗爭,對抗帝皇統治,逐步建立民族自主嘅權力。呢啲實實在在嘅權力爭奪戰,從來都唔合法嘅。正所謂「成王敗寇」,毛主席係偉大嘅,邊個敢話佢係一個犯罪集團嘅首領?所有革命都係犯法嘅,法律所容許嘅革命就唔係革命。

香港人如果有意革走當下制度,必須摒棄「合法即合乎倫理」嘅觀念,建立一套超越法律嘅倫理觀,並且要願意為之而付出,甚至犧牲。正如建制派不斷講:「民主不可能一步到位」,我好同意。

講到底,人生就係追尋意義。意義,就係你願意為之而犧牲嘅事。至於我寫完一大篇文,一定有人好犬儒咁講「嘥氣啦,今日星期三,tomorrow need work」。但唔好忘記,香港人現時正正就係為咗金錢,為咗經濟,而犧牲自己嘅政治權利。任何犧牲都係犧牲,唔係下下要你身家性命財產。

某程度上,香港人願意為錢而犧牲咁多外國人認為係比性命更重要嘅權利,真係一個好偉大嘅賺錢民族。

---

[1] 詳細論述可見 http://www.vjmedia.com.hk/articles/2017/07/11/163953/
[2] 按:有民主制度未必即係有民主

Comments

Popular posts from this blog

Trump v. CASA, Inc. et al.

The recent Trump case was one of the most eye-opening and confusing judgments I've read. For context, Trump signed an executive order to re-interpret "birthright" citizenship limiting it to children born in USA by at least one parent with US citizenship. A couple district courts ordered preliminary injunctions against its enforcement. The government eventually argued to the Supreme Court that the preliminary injunctions were too broad in scope. The court with an apparently 6:3 majority decided that the lower courts had no right to award "universal injunctions" beyond the scope of the plaintiffs seeking the injunction. Federal courts' power to issue injunctions apparently stems from the Judiciary Act of 1789, which endowed federal courts with jurisdiction over "all suits... in equity". This is nothing exciting, except that the USSC then declares that the scope of "equity" is basically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High Court of Chancery in Engla...

南丫海難唔夠救生衣祭旗案

HKSAR v. SO PING CHI [2018] HKCA 913 我好少睇完上訴庭判詞唔夠喉睇埋原審判詞。真係痴孖根。 泛民議員涂謹申又走出嚟做show扮爭取正義,但事實就係海事處同業界一早有共識,舊船可以延後執行新例。 喺審訊時,新例實施時嘅海事處處長竟然冇出庭作供(起碼判詞冇提佢),冇人知佢係咪知情;而港九電船拖輪商會嘅主席又「唔記得」幾時同海事處邊啲官員討論過「舊船用舊例」。後嚟海事處執正嚟做,商會仲發起示威,反對執行新例。留意,新例實施日期係 2007 年 1 月 2 號,示威日期係 2013 年 3 月。中間隔咗 6 年。可見喺呢 6 年以嚟 (包括南丫海難發生之後),業界一直都認為舊船唔需要跟新例配備足夠救生衣。呢樣嘢唔只係海事處一個官員嘅行為嚟, 而係根本海事處同業界有共識唔去執法 ! 被告上任嗰陣,好明顯呢個共識已經存在。話佢冇叫停呢個做法,技術上佢的確犯法,但點解得佢一個俾人告?我懷疑係因為佢份人最誠實。 案中證供指出,被告喺出事之後其中一個會議嗰度好誠實咁承認自己俾過下屬咁嘅指示。然後佢就俾人捉咗去祭旗。 至於其他被傳召作供嘅證人,雖然原審話話佢哋誠實可信,但我見到嘅係佢哋喺有啲關鍵地方記憶模糊。法庭話佢哋誠實可信就係誠實可信,我只係話佢哋記性真係幾差咁解。 上訴庭輕判,主要原因都係睇唔過眼。佢哋差在冇講「屌你玩嘢呀?成個海事處都知有咁嘅事,你淨係交一個人俾我,仲要蝦佢老實?唔撚係呀?」(見最後引文) 至於點解冇人喺審訊期間爆其他人大鑊,咁被告的確有叫人唔好執行新例,的確係犯咗法,佢再督多啲人出嚟都唔見得有好處,反而只會喺公務員內部處分俾人玩得更慘烈。而其他人喺關鍵時刻失憶,律政司又未必有足夠證據起訴其他人(或者有 #其他原因 唔起訴啦?),咁咪淨係搵咗個老實人祭旗囉。 原審同上訴庭都一再重申被告品格良好,甚至係「無可挑剔」 "impeccable character",你都明啦。 講真,馬後炮就好易嘅。你睇個商會喺南丫海難出事之後仲可以示威反對嚴格執行新例,就知道未出事嗰陣,邊個夠膽揸正嚟做都係會下場慘淡啦。 最後引返上訴庭判詞原文。祝各位公務員官運亨通,步步高昇!我真係恭喜你哋呀! (話時話,點解報告唔出得街,我堅係唔知,不如你哋又估下點解?) /// 70. However, it is the third fa...

扮女同志呃蝦條犯唔犯法?

 「扮女同志」比較似「呃蝦條」多過似「強姦」。馬後炮咁講,如果呢單案唔係告「強姦」而係「呃蝦條」,入罪機會可能會高啲。喺香港「呃蝦條」係犯法嘅,罪名係「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Crimes Ordinance s120 "Procurement by false pretences")。呢條罪嘅條文用字有啲怪,斷估本身係用嚟阻止迫良為娼之類嘅犯罪行為。 不過偉大嘅香港特區律政司發現啲條文可以用嚟告人「呃蝦條」。當年嘅「性交轉運案」就係用呢條 s120 嚟告。 喺我眼中,「性交轉運案」有一大堆法理問題,包括條文寫到一嚿屎咁,字面解讀似乎係違心講句「I love you」嚟呃蝦條都會入到罪;另外就係明明香港喺基本法下有宗教自由,但法庭就好隨意咁批判民間嘅迷信。呢樣嘢我每隔一兩年就會「年經」提一次,因為真係講唔撚過去 (不過你提呢啲嘢,唔通你支持性交轉運呃蝦條?會俾人人格謀殺架)。 今次俾我留意到原來有 Cornell 學者寫咗篇文詳細探討,所以唔係我講架,美帝大學學者講架。 link: https://ww3.lawschool.cornell.edu/research/ILJ/upload/Chen-final.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