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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力的士司機月入三萬,但原來大部份人都會蛇王!

(LEE CHIT MING v. MAN SIU HUNG [2017] HKCFI 442) 香港嘅的士司機賺幾多錢?拒客係咪會賺多啲?的士司機有冇蛇王?「佔中」嗰陣係咪賺少咗? 呢度全部都有答案! 2017年高等法院有單交通意外案件,有人撞傷咗的士司機(原告),原告喺庭上證明自己收入,用嚟計賠償金額。 亮點s: 1. 案中司機大約每日賺 $1000,一個月賺三萬 2. 呢個數比其他公開數據多起碼一倍 3. 案中司機認為,其他人賺得咁少係因為 #拒客 同 #蛇王!!! [見31段] 4. 班仆街果然係唔撚交稅  [42段] 4. 班仆街果然係唔撚交稅  4. 班仆街果然係唔撚交稅  4. 班仆街果然係唔撚交稅  5. 「佔中」十月嗰排,生意少咗大約 15% 左右 [86段、Annex 2] (大部份資料都係 24-41 段搵到,另外最底有晒成個表。案中司機嘅數據似乎都好可信,有多方面嘅佐證。)

保險公司陰招簽死約

(MANULIFE (INTERNATIONAL) LIMITED v CHONG WAI LING [2018] HKCA 86) 喺普通法而言,合約係應該履行嘅,如果有一方違約,法庭應該盡量令雙方變成彷彿冇違約嘅狀況。所以一般而言,合約係唔容許 "penalty clause" 嘅,即係就算有人違約,都只能追討「假如冇違約」嘅差價。 例如一個簡單合約,甲買隻杯俾乙。如果隻杯原來爛嘅,咁甲違約就要賠返杯嘅價錢,但如果合約話「違約者賠三百萬元」就冇效,因為係 penalty clause。 同樣地,僱傭合約唔可以寫「某某同意為僱主之員工三年,如果期間辭職,交還所有工資」。[1] 不過原來某國際知名保險公司 (almost) exac7ly 做咗呢件事,個 "penalty clause" 仲要有效𠻹。 點做?原來係用幾個 contract。將「工資」當成「借貸」,每個月俾幾萬蚊你,只係「借」嘅,做足 N 年就唔使「還」。真正工作嘅內容喺另一份 contract,兩者分開,而你辭職唔算「違約」,所以就冇 "penalty clause" 嘅問題嘞! 聽落好撚離譜,如果所有人都咁樣去製作「變相 penalty clause」,咁本身條 rule 仲有意義咩?真係唔知上訴庭點解唔介入,不過亦都有可能係個 counsel 唔夠班,班青天大老爺冇咩興趣為單咁嘅case得罪大行律師兼夾upset整個保險業行之有效嘅運作。 不過事主就慘慘喇,幫間公司做咗差唔多三年嘢,最後份「糧」竟然要嘔返出嚟。相信事主遞信嗰下,公司都係粒聲唔出,「哦你辭職呀?好呀。」然後辦好晒手續先至寄張(幾乎)一百萬嘅欠單俾你。嘿嘿。 嗱,唔係開名話邊個,只不過個 case 名就叫 MANULIFE (INTERNATIONAL) LIMITED v CHONG WAI LING [2018] HKCA 86。 PS: 事主話簽約嗰陣公司代表冇提到合約係「借貸形式」去「出糧」,自己唔知原來做唔夠年數辭職要嘔返晒份「糧」出嚟。睇個勢都係真(否則唔會咁笨柒?),但都係嗰句,簽約嗰陣真係要小心啲。 ---- [1] 我斷估唔得,望落去唔多得。不過冇 authority,9up 唔使引案例 :0)

Manifesto

讀書嗰陣懶得睇case,考試但求合格。畢業出嚟做嘢同法律完全無關,但somehow冇壓力底下睇判詞津津有味。 好嘢梗係要分享,所以就咁。不過我寫嘢始終係為自己做紀錄,其他功效都係 bonus。 另,呢個 post 之前嘅 post 都係後加嘅。通常係由臉書嗰度抄返過嚟,執過下咁。

司法覆核嘅自由時代終結

(KWOK WING HANG AND OTHERS v.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AND ANOTHER [2020] HKCA 192) 上訴庭話判斷《禁止蒙面規例》合唔合憲要考慮 "continuity",拎返六十幾年前嘅港英案例出嚟合理化判決,雖然否定咗之前人大法工委嘅講法,重申法院有權審核香港法例是否違憲,不過客觀結果就係:港英時期合憲嘅嘢,而家唔可以輕易話佢違憲,除非 97 後嘅憲制安排同 97 前有好大分別 *。再加上上訴庭話《基本法》係「活的憲法」所以唔可以永遠停留喺 97 年人大決定,咁即係話如果你想覆核嘅話,唔該講返你個情況同 97 年嗰陣有咩分別先,解釋點解有必要改動人大常委決定,否則就係挑戰人大常委權力。 當然蒙面規例案件應該仲未完,照計會繼續上 CFA 度,不過如果照上訴庭嘅判詞嚟睇,法庭隨心所欲覆核香港法例違憲嘅快樂日子已經算係完結咗。 *: 如果 195X 年香港立法局同 2019 年香港立法會喺上訴庭眼中都係差唔多,舊案例嘅原則仲可以照樣應用嘅話,我都諗唔到點樣先算係好大分別要 break 到 continuity :0) ---- Update @2020 Nov - tl;dr - 上訴庭跪咗,「好彩」人大常委似乎收貨冇再追殺落去。(本老師都有出力幫各方分析架。)

香港法院無權裁定法律是否違憲?

(人大法工委話香港法院無權審查香港法律是否違反基本法) 本身呢排唔想講太多法律嘅細節嘢,但今日呢單真係夠晒爆。 從法理上嚟講,其實人大法工委嘅講法係經得起推敲嘅。「1997年人大常委已經檢視並決定香港法例符合基本法」的確係事實嚟。當時,少量違反《基本法》嘅英殖時代法例都同時被廢除。喺咁嘅觀點下,香港法庭貿然同人大常委唱反調,話人大常委已批閱嘅法例違反《基本法》,當然係越權。 但係,香港終審法院一早喺 Ng Ka Ling 案清楚表明法庭有權,亦有負任,去判定法例係咪符合《基本法》: // In exercising their judicial power conferred by the Basic Law, the courts of the Region have a duty to enforce and interpret that Law. They undoubtedly have the jurisdiction to examine whether legislation enacted by the legislature of the Region or acts of the executive authorities of the Region are consistent with the Basic Law and, if found to be inconsistent, to hold them to be invalid. The exercise of this jurisdiction is a matter of obligation, not of discretion so that if inconsistency is established, the courts are bound to hold that a law or executive act is invalid at least to the extent of the inconsistency. Although this has not been questioned, it is right that we should take this opportunity of stating it unequivocally. In exercis...

暗角七警上訴案

HKSAR v. WONG CHO SHING AND OTHERS [2019] HKCA 839 (其一) 七警案搞咗咁耐,最後都係有兩個黑警嘅身份確認唔到,所以只有五個人入罪。 第四被告劉興沛被指參與毆打曾建超,據判詞所言,冇證人喺影片認到片中人係劉,但原審法官自己審視影片嘅時候見到某警察臉部一部份,確認佢係劉。上訴庭話法官憑自己感覺認人冇佐證,事件亦過咗幾年,所以有認錯人嘅危險。 第七被告黃偉豪冇喺毆打片段被認出,法官只係從佢同某啲其他被告隸屬同一個小隊,推斷佢係影片中打人警察之一。上訴庭認為證據唔夠力,有合理疑點 (例如押送過程有其他人加入)。 呢單案件應該會係「法官靠影片認人」嘅先例嚟。日後若果有警察(或任何人)打人嘅影片證據,如果唔係好清晰咁影到疑犯嘅臉相,又冇其他有力嘅證據證明疑犯係片中人,好可能告唔入。 即係咁講,如果普通市民暴力打人,警察(或其他市民)可以當場拘捕佢,送佢去差館,咁佢嘅身份就唔會成疑。但如果警察濫暴,基本上係唔會被即場拘捕嘅,所以,除非你啲片影得好清晰,佢又冇遮臉,或者有其他方法確定警察嘅身份,否則真係會告唔入架。就算上咗 CCTVB 都告唔入。 至於刑期,其實都係海鮮價,冇咩好評論。 ----
利申:只係睇咗部份判詞。冇時間呀。so99ry。 (其二) 【下以內容涉及潑冷水,或打擊大家屌TVB雅興,不喜勿看】 連登有個咁嘅 post:「七警可以翻案,關鍵在於TVB無交母帶同無攝影師作供」。 post 內引述《明報》報導:「上訴方早前稱原審法官裁定傳媒片段的真確性時,採用錯誤的法律原則;並質疑沒有攝影師作供或母帶的情況下,以有關片段作參照是犯下法律錯誤。原審案件時,無綫電視拒絕交出片段原檔,控方沒有傳召攝影師上庭作供。」 《明報》報導應該係準確嘅,嗰度係講「上訴方」嘅上訴理據。 但其實法庭冇接納架。上訴庭話原審法官接納 TVB 播放嘅片段(非母帶)係冇問題。(見判詞106段) 所以「七警可以翻案,關鍵在於TVB無交母帶同無攝影師作供」暫時嚟講係錯嘅。(唔排除有人會就呢個問題再上訴到終審法院。) 至於 D4 同 D7 點解無罪,我早前已經解釋咗。 (見上) 刑期就係海鮮價嘅,冇咩好講。 btw, TVB 企圖妨礙法院得到真相,仆街陷家鏟,就算睇完呢篇文都應該照屌。

評論曾蔭權案 -- 又到咗我抹黑 ICAC 嘅環節

(HKSAR v. TSANG YAM-KUEN, DONALD (曾蔭權) [2019] HKCFA 24) 最近冇咩時間睇八卦嘢,不過今日搭車都隨便𥅈咗一下曾蔭權案嘅判詞。 曾蔭權曾經係香港最高官員,案件本身有深遠嘅政治意義。第一,確立咗特首卸任之後係可以俾人告嘅[1],第二就係由終審法院再次確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裡面關於「有意隱瞞」嘅定義。 我唔知大眾對於官員利益申報嘅要求有幾嚴格啦,我本人就覺得呢啲規矩雖然係必須,但亦都係好L麻煩嘅。報漏、或者唔為意有利益衝突、或者對規矩嘅理解有誤,都會搞到申報少咗嘢。我唔係為公職人員「開脫」,純粹覺得,一般大眾如果身處同一個位置,都好可能會報漏嘢嘅。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係普通法罪行,冇法律條文清楚寫明定義,而係靠案例去定義。如果要我簡單解釋,就係「公職人員犯咗嚴重嘅錯而冇合理辯解」。至於點樣先算「行為失當」,幾「嚴重」先算嚴重,乜嘢先算係「合理辯解」?冇人知。全部都係等審訊嘅時候,由法官指示陪審員去判定。(如果係區院審就係法官兼任陪審員一個人說了算。) 所以如果 ICAC 真係認真要追查到底,我相信都唔少卸任嘅高官會被人查到啲「可能」「犯法」嘢出嚟。尤其係當「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定義闊過大西洋,任何 ICAC 搵到嘅灰色嘢都可以「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就算好似今次咁樣,最後告唔入,佢都可以搞到你驚足七年,一個上訴失敗隨時仲要坐監。 以我理解,ICAC 除咗處理「正常」貪污案件之外,亦有政治檢控嘅角色。由於公眾對貪污相關嘅法律未必太認識,大部份被告又係高高在上嘅人物,公眾未必切身理解指控,所以面對帶有政治色彩嘅檢控,被告好少得到大眾嘅同情。佢哋大多數都只能夠「啞巴吃黃蓮,有苦說不得」。如果有人企出嚟反對 ICAC,豈不是反對廉潔社會,支持貪腐? (順帶一提:好多人話習大大借打貪去鞏固自己政治地位,但其實呢啲橋唔怕舊,英國人幾十年前已經喺香港做過了。) 上到終審法院 high profile 嘅所謂「貪腐」案,我印像最深刻嘅仍然係陳志雲案。相信公眾嘅印像係陳係被控「貪污」,但其實講到尾佢只係接咗一單同公司生意有關嘅外快,客觀嚟講又唔多似損害咗公司利益。或者佢咁做真係(曾經)犯法[2],但當時律政司不滿原審法官多次「放生」陳,不斷上訴,為嘅只係執行一個 "victimless crime" 嘅「公義」,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