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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民律師莫再為基本法塗脂抹粉

有時見到「法律界」啲人亂咁出文鳩噏,為《基本法》塗脂抹粉,真係好撚躁底。 喺普通法制度之下,法官偶然會引用法律學者嘅法律觀點,所以學者嘅評論,係有可能會變成實際法律一部份。不過,當《基本法》寫明解釋權在人大常委,而人大常委根本就唔會理你班普通法律師點樣「分析」條文,你再用返平時嗰種方法去評論《基本法》,根本同 FF 冇分別。 事實上,好多泛民之中所謂法律界人士喺媒體上發表嘅觀點,我懷疑連在普通法律師眼中亦係狗屁不通。雖然某程度上法律就係玩弄語言藝術,但若果先存政治成見,然後再喺法律中尋找最牽強嘅證據去支持自己嘅立場,呢種態度,未免同人大常委嘅做法同出一轍,甚至比人大常委更加離譜。 更嚴重嘅係,一般大眾市民睇完呢啲牽強且 on9 嘅 FF 評論之後,信以為真,以為只係<政府/法庭/中共>因政治原因而「誤解」《基本法》,以為《基本法》本身對香港人權利有足夠保障,只係在「奸人」手中實踐嗰陣出事。 舉個例,《基本法》寫明人大常委擁有最終解釋權,而每次人大釋法,香港法律界嘅反對聲音,只針對人大常委作出解釋嘅決定,而從來冇質疑《基本法》 158 條本身。言下之意,即《基本法》 158 條本身「冇咩問題」,即《基本法》本身值得擁護,只不過係人大常委唔應該釋法而已。呢種態度,本身就好奇怪。如果有法例寫明警察可以隨便打人,你會唔會只鬧警察,而唔去質疑法律本身? 所以,呢啲「小罵大幫忙」嘅評論,變相就係為《基本法》塗脂抹粉。 誠然,《基本法》有好多種唔同方法去解讀,但只要第 158 條寫明釋法權屬於人大常委,任何其他未得人大常委認同嘅解讀,都只不過係無窮嘅幻想而已。當刻香港人最需要做嘅事,就係重新認識《基本法》,認清事實,不作無謂幻想。任何社會運動,都唔應該基於一啲無根無據,甚至係被證實錯誤嘅幻想而進行。認清事實,面對事實,然後逐一迎接挑戰,先可以為香港嘅前途,作出真實嘅貢獻。

DQ4 宣誓案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NATHAN LAW KWUN CHUNG [2017] 4 HKLRD 115 (其一) 睇緊判詞,區官今次將人大釋法嘅內容發揮得淋漓盡致呀~ <3 未睇晒內容,不過睇到呢度想講幾句。羅冠聰在宣誓前後嘅舉動,被法官判斷為「令人客觀地覺得佢嘅宣誓只係極權迫害下而做嘅」,並非真誠宣誓。 如果一個人宣誓前後嘅舉動可以用嚟判斷宣誓唔真心,咁佢平時嘅舉動一樣都可以,就正如舊年七月幾個選舉主任,都係根據參選人平日嘅言論判斷佢哋唔會真誠擁護基本法。 咁樣意味住,下一屆選舉,任何被政府認為唔真心擁護基本法嘅議員,都隨時會被入稟要求法庭 DQ,甚至立法會監誓者判斷宣誓無效。 呢啲嘢全部都有法律根據,並且係政府同監誓者嘅「憲制責任」。除非呢啲講法被上訴庭駁回,否則大家否定呢啲憲制責任的話,話唔定都算係唔真誠擁護基本法架。 大家睇路,基本大法好~ <3 --- PS: 喺民事訴訟裡面,證據只需要 on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即係 more likely than not。唔知 DQ 呢啲重大案件係咪會嚴啲,不過暫時嚟睇,理論上宣誓時只要政府同法院斷估某某唔真誠,就 DQ 得架喇。大家記住唔好瓜田李下呀~~~~ 講明係 objective test 唔係 subjective test 嚟架~~ (其二) 區官份判詞裡面,提及 "objectively" 71 次,提及 "objective" 43 次。客觀嚟講,佢真係提好多次呢個詞語,應該都可以客觀地判斷為判辭嘅其中一個重點。(相比起 "it" 大約用咗 145 次,"law" 用咗 179 次) 近年我對「客觀」嘅理解精進咗好多,所謂「客觀」就係「我覺得係咁,你睇,阿邊個邊個佢哋都同意啦」。 「客觀」嘅標準,喺 DQ 立法會議員嘅情況下,即係賦予法庭(及政府)一個手段去無視被 DQ 議員嘅自陳表述。只要法庭「客觀地」認為某議員唔真誠宣誓,咁無論佢講乜都冇用。事實上,今次判決已經用咗呢招嚟否定某些議員對案情嘅解釋。 「唔真誠宣誓」絕對唔限於疑似搞港獨嘅情況。中共一直都批評某些泛民主派議員「唔愛國」。究竟在「客觀」嘅角度之下,一班被中共標籤為「唔愛國」嘅人士,係咪真誠宣...

港大論文 Amazon 有售

港大圖書館論文疑似被侵權事件出現羅生門,港大話論文唔可以用作商業用途,但取用論文嘅公司聲稱由去年11月至今年1月期間所取用論文時標明以 CC-BY 3.0 授權 (即係可作商業用途)。[1] 由於呢啲版權嘢觸發我花生興緻,我就隨便查咗啲資料。照表面嚟睇,我好難相信港大方面完全冇做錯嘢。一來,對家嘅「出版公司」其實係由個科技創業家成立嘅[2],睇佢嘅 online profile 望落去都幾正路。可能大家未必知道,好多科技撚對 licensing terms 非常熟悉,因為做軟件開發嘅人,九成九都會用到開源軟件,每一隻都可以有唔同嘅 license,所以認識授權條款幾乎係軟件開發者職責之一。喺美國科技撚嘅圈子裡面,蓄意違反授權條款係好大罪嚟,會變過街老鼠嘅。所以,如果出版社唔肯 back down,佢哋應該真係有理由相信自己取得授權去翻印。 二來,我嘗試查返港大圖書館網頁關於論文授權嘅資料,而家某個版面寫住用 CC BY-NC-ND 4.0 [3],但用返 Bing 個 cache 睇返幾日前嘅版本,係寫住 CC BY-NC 3.0 :0) 至於早幾個月佢係咩樣貌我就不得而知了,archive.org 咁啱冇得睇。一個會隨便修改授權條款嘅機構,如果之前真係「唔覺意」用錯條款而容許商業用途,真係一啲都唔出奇。尤其是當港大嘅人好可能對 Creative Commons 嗰堆條文一知半解,然後指示 IT 去修改網頁嘅時候有啲溝通問題,加起上嚟就會亂到七彩了。 本身 Creative Commons 都係一樣幾令人混淆嘅嘢嚟。N 年前 Richard Stallman 已經批評過佢呢個問題: 「They don't encourage people to look at these different licences and think about them individually. Instead they promote the brand "Creative Commons". So you'll see lots of people saying "Let's use a Creative Commons licence for this", or "please contribute to...

所謂法律同公義,其實都係睇光環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CHI WAN STEPHEN [2017] HKCFA 15 (其一) 好多人以為,「法律」只係跟規矩執正嚟做。好多人以為法律條文係「清晰」嘅,以為法庭嘅判決只係一般地應用法律條文。但,其實法律既然係用人類嘅日常語言[1]去定義,就會存在好大闡釋嘅空間,所以佢嘅「可塑性」其實好高,喺某啲情況下,有好多種唔同嘅演譯方法。 事實上,法官判案嘅時候,雖然大部份情況下的確係跟足規矩,但喺某啲「特別情況」之下,佢哋係會將法律嘅「可塑性」發揮得淋璃盡致。 例如早幾日終於完結嘅陳志雲案。呢單案反覆喺法院審完又審,上訴完又上訴,旁人只見到律政司為咗雞毛蒜皮嘅小事大興訴訟。雖然按照正常解讀,陳志雲無疑觸犯防止賄賂條例,但所犯「罪不致此」,按常理律政司亦犯唔著大花公帑控告佢。此案主審官多次用各種方法放過陳,唯在上訴庭「執正嚟做」之下被迫判佢罪名成立,但最後仍然冇判監。早幾日終審法院頒佈判詞,將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改寫」[2]。喺制度上,終審庭法官只可以闡釋法律條文,而事實上佢哋判詞中亦只係闡釋法律條文。但係,點解終審庭法官對法律嘅理解,同上訴庭嘅竟然如此南轅北轍?雖然我唔係法官心入面條蟲,但我哋只好推論,終審庭法官為咗「搵方法放陳一馬」,不惜利用法律嘅「可塑性」,將法律條文嘅意思「改寫」,令到陳嘅行為變成無罪。 如果大家多啲留意法庭嘅判詞,就知道同類事件屢見不鮮,我引用陳志雲案亦只不過係純粹貪佢新鮮熱辣,並唔係因為此案有咩特別。通常,當案件涉及一啲政治議題,或者案情非比尋常,又或者法官認為現下法律不足以得出一個「公義」結果,就會比較傾向將法律重新「塑造」,或者用比較特別嘅方式去演譯現有嘅法律文字。有時法官嘅創造力過咗火,而且未能自圓其說,上級法院會糾正。而最有趣之處就係,上級法院嘅法官功力比較深厚,發揮創造力時可以侃侃而談,講到新發明嘅法律觀點係理所當然咁樣,尤其係如果佢係最高級法院,或者敗訴者選擇唔上訴,就冇人可以推翻佢嘅結論。 常言道「官字兩個口」,「警」字都有兩個。舊年初一旺角事件,既然已經在政治上有如是定論,咁法律上佢就「必須」被定性為「暴動」,而且涉嫌參與者亦「必須」有一班人被抓出來祭旗。呢系列嘅案件已經唔係普通案件咁簡單,而係「必須」得到某些結果。 如是者,旺角初一案件嘅結果,喺我心中毫無懸念,「被告如不想令人誤...

如果命運有得揀,又邊會有人想犯法?

最近有單新聞,話品學兼優少女賣翻版手機殼罪成候刑。十幾歲女學生屋企靠綜緩生活,我見猶憐,令人反思香港執法機關以至律政司處事係咪太過不近人情。 當然毒果新聞渲染成風不在話下,但令我耿耿於懷嘅從來都係犯案者本身值得可憐之處。如果命運有得揀,冇人會願意犯法而被判罪。本身被審判嘅人都係社會上嘅弱者,就算權貴下獄,都係佢失勢嘅時候。當年讀刑法,略讀過好多殺人放火嘅案件。每一個人犯法,都有其可憐之處,就算係殺人放火,好多時都係佢一時鬼迷心竅導致,又或者佢反社會人格,不過天生有性格缺陷又有得揀架咩。當年每讀到 mens rea (「犯罪意識」,又或者可譯做「惡念」)嘅概念,就覺得周身唔自在,究竟法律憑咩去話一個人心存惡念,所以理應受罰?撫心自問如果自己身處罪犯同樣嘅情境,我會唔會以身試法,真係好難講。普通法講 mens rea,話係懲罰奸惡。但究竟我哋係定係懲罰定係不幸嘅人,我真係唔知。我唔係唔相信自由意志,唔係唔相信人要為自己嘅行為負責,但人總有意志薄弱嘅時候,總有不能自控嘅時候,例如大家慣咗上臉書,未必可以輕易控制自己唔用臉書一樣。 講得有啲遠,總之罪犯之流,大多數都係草根出身,背後多悲情故事,點止係一個所謂品學兼優嘅女學生。愛就係選擇,選擇就係捨棄。一個女學生賣賣翻版手機殼搞到要打官司留案底固然可憐,但每日喺法院出出入入嘅人,大部份都有佢哋嘅苦衷,有佢哋嘅故事,有佢哋嘅無奈。 然而,一個所謂先進社會嘅齒輪,一個以法治為本嘅社會,就係要將呢啲扣人心弦嘅人情,逐一磨蝕。正義女神蒙住眼作出審判,本身就帶有幾分不近人情嘅意味。我哋只可以慨嘆點解個社會變成噉,但難道你又肯喺法律入面明文寫住「品學兼優嘅女學生初犯小過失唔准起訴」咩?到最後,大家都只會猶疑,但又唔肯放棄法治,放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嘅假象。所以嘈完幾句,發泄完之後,大家都無奈地好似女神噉樣,閉起雙眼,冇眼睇。

只有病態社會,先會有社會賢達喺公眾面前爭論法律觀點

近日選舉事務處忽然要求參選人澄清對「港獨」嘅立場,引發社會爭論。 新選舉安排公佈之後,法律界、政界嘅社會賢達紛紛發表評論。有人話安排係合理合法,有人就話係剝奪咗香港人嘅選舉權,有人就分析《立法會條例》,指出選舉主任或有權、或冇權去因應候選人政見而否定其參選資格。 老實講,我討厭政治,但有時我更加討厭討論法律。因為只有病態社會,先會有咁多社會賢達喺公眾面前爭論法律觀點。 法律觀點,其實係政治工具 第一,法律界、政界人士提出呢啲所謂「專業」嘅法律觀點,究竟係俾邊個睇呢?一般大眾市民。一般人冇受過法律訓練,未必有能力分得出誰是誰非。如果某個法律問題本身並無重大爭議,專業人士固然可以以「我教你啦~」嘅方式向公眾推廣法律常識。但當法律觀點有重大爭議,眾說紛云,呢啲互相抵觸嘅觀點,你叫公眾點樣定奪? 所以,喺公眾面前爭拗法律觀點,無疑係將公眾擺咗上法官嘅位置,要冇受過法律訓爭嘅人,好似法官咁樣,就互相抵觸嘅觀點作出判決。呢種做法,客觀效果只係會令公眾更加困惑。除咗製造輿論壓力之外,對社會並無任何好處。呢啲輿論壓力,唔係單純嘅法理辯論,而係一種政治手段,去迫對方就範嘅。根本目的,同法律無關。 喺一個真正嘅法治社會,如果某個受爭議嘅法律觀點事關重大,受害人不妨入稟法院,透過正常司法程序,要求法庭作出判決。喺法庭上面,任何似是而非,企圖迷惑大眾嘅陳詞,必定會被法官駁回;而法律依據不足嘅觀點,亦未必會被法官接納。所以,任何案件開審前,一個盡責任嘅律師團隊,會花大量時間掌握案情,翻查案例,做足準備功夫。究竟大家喺報紙、電視、網媒見到嘅所謂「專業觀點」,有冇呢個質素?我敢講大部份都冇。專業人士叫公眾攞住呢啲質素參差嘅觀點,隨便作出判斷,我竊以為直頭係唔尊重法庭嘅專業判斷,有違法治精神。 法律嘅實然性與應然性 第二,大部份「法律爭議」嘅內容,係討論「實然性」嘅問題,而「非應然性」嘅問題。所謂「實然性」,係問緊「What the law is」——究竟現時嘅法律係點? 要認識當下嘅法律,理論上只要查法例、查案例,就會得出結論。當然,呢個過程牽涉對法例同案例嘅演繹,所以唔同嘅人可能會得出唔同嘅結論。有政治目的嘅人,就好容易利用呢啲觀點上嘅差異,去推砌一個符合自己政治立場嘅結論,然後一臉正經咁講:香港自古以來嘅法例都係咁寫,不得異議。 讀過法律嘅朋友可能會覺得呢個問題好面善,因為大家都遇過呢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