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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論文 Amazon 有售

港大圖書館論文疑似被侵權事件出現羅生門,港大話論文唔可以用作商業用途,但取用論文嘅公司聲稱由去年11月至今年1月期間所取用論文時標明以 CC-BY 3.0 授權 (即係可作商業用途)。[1] 由於呢啲版權嘢觸發我花生興緻,我就隨便查咗啲資料。照表面嚟睇,我好難相信港大方面完全冇做錯嘢。一來,對家嘅「出版公司」其實係由個科技創業家成立嘅[2],睇佢嘅 online profile 望落去都幾正路。可能大家未必知道,好多科技撚對 licensing terms 非常熟悉,因為做軟件開發嘅人,九成九都會用到開源軟件,每一隻都可以有唔同嘅 license,所以認識授權條款幾乎係軟件開發者職責之一。喺美國科技撚嘅圈子裡面,蓄意違反授權條款係好大罪嚟,會變過街老鼠嘅。所以,如果出版社唔肯 back down,佢哋應該真係有理由相信自己取得授權去翻印。 二來,我嘗試查返港大圖書館網頁關於論文授權嘅資料,而家某個版面寫住用 CC BY-NC-ND 4.0 [3],但用返 Bing 個 cache 睇返幾日前嘅版本,係寫住 CC BY-NC 3.0 :0) 至於早幾個月佢係咩樣貌我就不得而知了,archive.org 咁啱冇得睇。一個會隨便修改授權條款嘅機構,如果之前真係「唔覺意」用錯條款而容許商業用途,真係一啲都唔出奇。尤其是當港大嘅人好可能對 Creative Commons 嗰堆條文一知半解,然後指示 IT 去修改網頁嘅時候有啲溝通問題,加起上嚟就會亂到七彩了。 本身 Creative Commons 都係一樣幾令人混淆嘅嘢嚟。N 年前 Richard Stallman 已經批評過佢呢個問題: 「They don't encourage people to look at these different licences and think about them individually. Instead they promote the brand "Creative Commons". So you'll see lots of people saying "Let's use a Creative Commons licence for this", or "please contribute to...

所謂法律同公義,其實都係睇光環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CHI WAN STEPHEN [2017] HKCFA 15 (其一) 好多人以為,「法律」只係跟規矩執正嚟做。好多人以為法律條文係「清晰」嘅,以為法庭嘅判決只係一般地應用法律條文。但,其實法律既然係用人類嘅日常語言[1]去定義,就會存在好大闡釋嘅空間,所以佢嘅「可塑性」其實好高,喺某啲情況下,有好多種唔同嘅演譯方法。 事實上,法官判案嘅時候,雖然大部份情況下的確係跟足規矩,但喺某啲「特別情況」之下,佢哋係會將法律嘅「可塑性」發揮得淋璃盡致。 例如早幾日終於完結嘅陳志雲案。呢單案反覆喺法院審完又審,上訴完又上訴,旁人只見到律政司為咗雞毛蒜皮嘅小事大興訴訟。雖然按照正常解讀,陳志雲無疑觸犯防止賄賂條例,但所犯「罪不致此」,按常理律政司亦犯唔著大花公帑控告佢。此案主審官多次用各種方法放過陳,唯在上訴庭「執正嚟做」之下被迫判佢罪名成立,但最後仍然冇判監。早幾日終審法院頒佈判詞,將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改寫」[2]。喺制度上,終審庭法官只可以闡釋法律條文,而事實上佢哋判詞中亦只係闡釋法律條文。但係,點解終審庭法官對法律嘅理解,同上訴庭嘅竟然如此南轅北轍?雖然我唔係法官心入面條蟲,但我哋只好推論,終審庭法官為咗「搵方法放陳一馬」,不惜利用法律嘅「可塑性」,將法律條文嘅意思「改寫」,令到陳嘅行為變成無罪。 如果大家多啲留意法庭嘅判詞,就知道同類事件屢見不鮮,我引用陳志雲案亦只不過係純粹貪佢新鮮熱辣,並唔係因為此案有咩特別。通常,當案件涉及一啲政治議題,或者案情非比尋常,又或者法官認為現下法律不足以得出一個「公義」結果,就會比較傾向將法律重新「塑造」,或者用比較特別嘅方式去演譯現有嘅法律文字。有時法官嘅創造力過咗火,而且未能自圓其說,上級法院會糾正。而最有趣之處就係,上級法院嘅法官功力比較深厚,發揮創造力時可以侃侃而談,講到新發明嘅法律觀點係理所當然咁樣,尤其係如果佢係最高級法院,或者敗訴者選擇唔上訴,就冇人可以推翻佢嘅結論。 常言道「官字兩個口」,「警」字都有兩個。舊年初一旺角事件,既然已經在政治上有如是定論,咁法律上佢就「必須」被定性為「暴動」,而且涉嫌參與者亦「必須」有一班人被抓出來祭旗。呢系列嘅案件已經唔係普通案件咁簡單,而係「必須」得到某些結果。 如是者,旺角初一案件嘅結果,喺我心中毫無懸念,「被告如不想令人誤...

如果命運有得揀,又邊會有人想犯法?

最近有單新聞,話品學兼優少女賣翻版手機殼罪成候刑。十幾歲女學生屋企靠綜緩生活,我見猶憐,令人反思香港執法機關以至律政司處事係咪太過不近人情。 當然毒果新聞渲染成風不在話下,但令我耿耿於懷嘅從來都係犯案者本身值得可憐之處。如果命運有得揀,冇人會願意犯法而被判罪。本身被審判嘅人都係社會上嘅弱者,就算權貴下獄,都係佢失勢嘅時候。當年讀刑法,略讀過好多殺人放火嘅案件。每一個人犯法,都有其可憐之處,就算係殺人放火,好多時都係佢一時鬼迷心竅導致,又或者佢反社會人格,不過天生有性格缺陷又有得揀架咩。當年每讀到 mens rea (「犯罪意識」,又或者可譯做「惡念」)嘅概念,就覺得周身唔自在,究竟法律憑咩去話一個人心存惡念,所以理應受罰?撫心自問如果自己身處罪犯同樣嘅情境,我會唔會以身試法,真係好難講。普通法講 mens rea,話係懲罰奸惡。但究竟我哋係定係懲罰定係不幸嘅人,我真係唔知。我唔係唔相信自由意志,唔係唔相信人要為自己嘅行為負責,但人總有意志薄弱嘅時候,總有不能自控嘅時候,例如大家慣咗上臉書,未必可以輕易控制自己唔用臉書一樣。 講得有啲遠,總之罪犯之流,大多數都係草根出身,背後多悲情故事,點止係一個所謂品學兼優嘅女學生。愛就係選擇,選擇就係捨棄。一個女學生賣賣翻版手機殼搞到要打官司留案底固然可憐,但每日喺法院出出入入嘅人,大部份都有佢哋嘅苦衷,有佢哋嘅故事,有佢哋嘅無奈。 然而,一個所謂先進社會嘅齒輪,一個以法治為本嘅社會,就係要將呢啲扣人心弦嘅人情,逐一磨蝕。正義女神蒙住眼作出審判,本身就帶有幾分不近人情嘅意味。我哋只可以慨嘆點解個社會變成噉,但難道你又肯喺法律入面明文寫住「品學兼優嘅女學生初犯小過失唔准起訴」咩?到最後,大家都只會猶疑,但又唔肯放棄法治,放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嘅假象。所以嘈完幾句,發泄完之後,大家都無奈地好似女神噉樣,閉起雙眼,冇眼睇。

只有病態社會,先會有社會賢達喺公眾面前爭論法律觀點

近日選舉事務處忽然要求參選人澄清對「港獨」嘅立場,引發社會爭論。 新選舉安排公佈之後,法律界、政界嘅社會賢達紛紛發表評論。有人話安排係合理合法,有人就話係剝奪咗香港人嘅選舉權,有人就分析《立法會條例》,指出選舉主任或有權、或冇權去因應候選人政見而否定其參選資格。 老實講,我討厭政治,但有時我更加討厭討論法律。因為只有病態社會,先會有咁多社會賢達喺公眾面前爭論法律觀點。 法律觀點,其實係政治工具 第一,法律界、政界人士提出呢啲所謂「專業」嘅法律觀點,究竟係俾邊個睇呢?一般大眾市民。一般人冇受過法律訓練,未必有能力分得出誰是誰非。如果某個法律問題本身並無重大爭議,專業人士固然可以以「我教你啦~」嘅方式向公眾推廣法律常識。但當法律觀點有重大爭議,眾說紛云,呢啲互相抵觸嘅觀點,你叫公眾點樣定奪? 所以,喺公眾面前爭拗法律觀點,無疑係將公眾擺咗上法官嘅位置,要冇受過法律訓爭嘅人,好似法官咁樣,就互相抵觸嘅觀點作出判決。呢種做法,客觀效果只係會令公眾更加困惑。除咗製造輿論壓力之外,對社會並無任何好處。呢啲輿論壓力,唔係單純嘅法理辯論,而係一種政治手段,去迫對方就範嘅。根本目的,同法律無關。 喺一個真正嘅法治社會,如果某個受爭議嘅法律觀點事關重大,受害人不妨入稟法院,透過正常司法程序,要求法庭作出判決。喺法庭上面,任何似是而非,企圖迷惑大眾嘅陳詞,必定會被法官駁回;而法律依據不足嘅觀點,亦未必會被法官接納。所以,任何案件開審前,一個盡責任嘅律師團隊,會花大量時間掌握案情,翻查案例,做足準備功夫。究竟大家喺報紙、電視、網媒見到嘅所謂「專業觀點」,有冇呢個質素?我敢講大部份都冇。專業人士叫公眾攞住呢啲質素參差嘅觀點,隨便作出判斷,我竊以為直頭係唔尊重法庭嘅專業判斷,有違法治精神。 法律嘅實然性與應然性 第二,大部份「法律爭議」嘅內容,係討論「實然性」嘅問題,而「非應然性」嘅問題。所謂「實然性」,係問緊「What the law is」——究竟現時嘅法律係點? 要認識當下嘅法律,理論上只要查法例、查案例,就會得出結論。當然,呢個過程牽涉對法例同案例嘅演繹,所以唔同嘅人可能會得出唔同嘅結論。有政治目的嘅人,就好容易利用呢啲觀點上嘅差異,去推砌一個符合自己政治立場嘅結論,然後一臉正經咁講:香港自古以來嘅法例都係咁寫,不得異議。 讀過法律嘅朋友可能會覺得呢個問題好面善,因為大家都遇過呢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