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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無權裁定法律是否違憲?

(人大法工委話香港法院無權審查香港法律是否違反基本法) 本身呢排唔想講太多法律嘅細節嘢,但今日呢單真係夠晒爆。 從法理上嚟講,其實人大法工委嘅講法係經得起推敲嘅。「1997年人大常委已經檢視並決定香港法例符合基本法」的確係事實嚟。當時,少量違反《基本法》嘅英殖時代法例都同時被廢除。喺咁嘅觀點下,香港法庭貿然同人大常委唱反調,話人大常委已批閱嘅法例違反《基本法》,當然係越權。 但係,香港終審法院一早喺 Ng Ka Ling 案清楚表明法庭有權,亦有負任,去判定法例係咪符合《基本法》: // In exercising their judicial power conferred by the Basic Law, the courts of the Region have a duty to enforce and interpret that Law. They undoubtedly have the jurisdiction to examine whether legislation enacted by the legislature of the Region or acts of the executive authorities of the Region are consistent with the Basic Law and, if found to be inconsistent, to hold them to be invalid. The exercise of this jurisdiction is a matter of obligation, not of discretion so that if inconsistency is established, the courts are bound to hold that a law or executive act is invalid at least to the extent of the inconsistency. Although this has not been questioned, it is right that we should take this opportunity of stating it unequivocally. In exercis...

暗角七警上訴案

HKSAR v. WONG CHO SHING AND OTHERS [2019] HKCA 839 (其一) 七警案搞咗咁耐,最後都係有兩個黑警嘅身份確認唔到,所以只有五個人入罪。 第四被告劉興沛被指參與毆打曾建超,據判詞所言,冇證人喺影片認到片中人係劉,但原審法官自己審視影片嘅時候見到某警察臉部一部份,確認佢係劉。上訴庭話法官憑自己感覺認人冇佐證,事件亦過咗幾年,所以有認錯人嘅危險。 第七被告黃偉豪冇喺毆打片段被認出,法官只係從佢同某啲其他被告隸屬同一個小隊,推斷佢係影片中打人警察之一。上訴庭認為證據唔夠力,有合理疑點 (例如押送過程有其他人加入)。 呢單案件應該會係「法官靠影片認人」嘅先例嚟。日後若果有警察(或任何人)打人嘅影片證據,如果唔係好清晰咁影到疑犯嘅臉相,又冇其他有力嘅證據證明疑犯係片中人,好可能告唔入。 即係咁講,如果普通市民暴力打人,警察(或其他市民)可以當場拘捕佢,送佢去差館,咁佢嘅身份就唔會成疑。但如果警察濫暴,基本上係唔會被即場拘捕嘅,所以,除非你啲片影得好清晰,佢又冇遮臉,或者有其他方法確定警察嘅身份,否則真係會告唔入架。就算上咗 CCTVB 都告唔入。 至於刑期,其實都係海鮮價,冇咩好評論。 ----
利申:只係睇咗部份判詞。冇時間呀。so99ry。 (其二) 【下以內容涉及潑冷水,或打擊大家屌TVB雅興,不喜勿看】 連登有個咁嘅 post:「七警可以翻案,關鍵在於TVB無交母帶同無攝影師作供」。 post 內引述《明報》報導:「上訴方早前稱原審法官裁定傳媒片段的真確性時,採用錯誤的法律原則;並質疑沒有攝影師作供或母帶的情況下,以有關片段作參照是犯下法律錯誤。原審案件時,無綫電視拒絕交出片段原檔,控方沒有傳召攝影師上庭作供。」 《明報》報導應該係準確嘅,嗰度係講「上訴方」嘅上訴理據。 但其實法庭冇接納架。上訴庭話原審法官接納 TVB 播放嘅片段(非母帶)係冇問題。(見判詞106段) 所以「七警可以翻案,關鍵在於TVB無交母帶同無攝影師作供」暫時嚟講係錯嘅。(唔排除有人會就呢個問題再上訴到終審法院。) 至於 D4 同 D7 點解無罪,我早前已經解釋咗。 (見上) 刑期就係海鮮價嘅,冇咩好講。 btw, TVB 企圖妨礙法院得到真相,仆街陷家鏟,就算睇完呢篇文都應該照屌。

評論曾蔭權案 -- 又到咗我抹黑 ICAC 嘅環節

(HKSAR v. TSANG YAM-KUEN, DONALD (曾蔭權) [2019] HKCFA 24) 最近冇咩時間睇八卦嘢,不過今日搭車都隨便𥅈咗一下曾蔭權案嘅判詞。 曾蔭權曾經係香港最高官員,案件本身有深遠嘅政治意義。第一,確立咗特首卸任之後係可以俾人告嘅[1],第二就係由終審法院再次確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裡面關於「有意隱瞞」嘅定義。 我唔知大眾對於官員利益申報嘅要求有幾嚴格啦,我本人就覺得呢啲規矩雖然係必須,但亦都係好L麻煩嘅。報漏、或者唔為意有利益衝突、或者對規矩嘅理解有誤,都會搞到申報少咗嘢。我唔係為公職人員「開脫」,純粹覺得,一般大眾如果身處同一個位置,都好可能會報漏嘢嘅。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係普通法罪行,冇法律條文清楚寫明定義,而係靠案例去定義。如果要我簡單解釋,就係「公職人員犯咗嚴重嘅錯而冇合理辯解」。至於點樣先算「行為失當」,幾「嚴重」先算嚴重,乜嘢先算係「合理辯解」?冇人知。全部都係等審訊嘅時候,由法官指示陪審員去判定。(如果係區院審就係法官兼任陪審員一個人說了算。) 所以如果 ICAC 真係認真要追查到底,我相信都唔少卸任嘅高官會被人查到啲「可能」「犯法」嘢出嚟。尤其係當「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定義闊過大西洋,任何 ICAC 搵到嘅灰色嘢都可以「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就算好似今次咁樣,最後告唔入,佢都可以搞到你驚足七年,一個上訴失敗隨時仲要坐監。 以我理解,ICAC 除咗處理「正常」貪污案件之外,亦有政治檢控嘅角色。由於公眾對貪污相關嘅法律未必太認識,大部份被告又係高高在上嘅人物,公眾未必切身理解指控,所以面對帶有政治色彩嘅檢控,被告好少得到大眾嘅同情。佢哋大多數都只能夠「啞巴吃黃蓮,有苦說不得」。如果有人企出嚟反對 ICAC,豈不是反對廉潔社會,支持貪腐? (順帶一提:好多人話習大大借打貪去鞏固自己政治地位,但其實呢啲橋唔怕舊,英國人幾十年前已經喺香港做過了。) 上到終審法院 high profile 嘅所謂「貪腐」案,我印像最深刻嘅仍然係陳志雲案。相信公眾嘅印像係陳係被控「貪污」,但其實講到尾佢只係接咗一單同公司生意有關嘅外快,客觀嚟講又唔多似損害咗公司利益。或者佢咁做真係(曾經)犯法[2],但當時律政司不滿原審法官多次「放生」陳,不斷上訴,為嘅只係執行一個 "victimless crime" 嘅「公義」,值...

佔中 N 子判刑

 佔中 N 子判刑,深夜時分諗起當年得戴教授啟蒙,心有戚戚。 我今日咁擁護《基本法》,或多或少都係因為十幾年前上佢導修課。有人話佢「吹水」(大概係講太多 out syl 嘢),或者嗰啲嘢對考試冇用,但嗰啲「吹水」亦都我使對「憲法」嘅理解更豐富。(係呀,你哋喺我身上學咗咁多《基本法》知識,要多謝戴妖架。) 我成日覺得,好多本土派同獨派都冇俾足夠 credit 戴耀廷。若果溫和抗爭冇失敗過,又點會出現武力抗爭嘅思想?若果唔係佢將鳩噏當成真,大家又點會喺佔領運動裡面認識,繼而衍生日後嘅各個組織同行動呢?當日戴提倡嘅「佔領」概念,假假哋都起碼幾十萬香港人以行動支持。取笑戴耀廷嘅人,又有冇諗過自己點樣可以取得呢種可以震憾中央嘅號召力? 常言道:「書生造反,三年不成」。戴不折不扣係個書生,固然有佢自己嘅盲點,有佢自己on9之處。但如果將佢嘅優點同「功勞」全然抹殺,咁門戶之見未免太深。 好多人覺得佔中 N 子判刑不足兩年,惹來咁大迴響,替判刑更長嘅抗爭者不值。但我又覺得,一般政治人物冇理由叫人「唔好關心我」,而點解人哋 PR 做得咁好,都有值得反思之處。旺角案有抗爭者被判三年、六年、七年,相比之下佔中 N 子將受嘅「苦難」固然顯得有點「兒戲」,但安坐家中嘅你同我,若未受牢獄之苦,不見得有資格苛責。至於大眾受泛民文宣機器影響對事件嘅情緒,最多只可以話「選民係on9」,不過呢樣嘢永遠係事實,任何政治勢力都要面對點樣做 PR 呢個問題,而「屌票」始終係無助於事。 唯一應該大屌特屌嘅,係事前言之鑿鑿話做「佔中死士」而又唔找數嘅社會賢達。 蔡東豪,我屌你老母 徐少驊,我屌你老母 錢志健,我屌你老母 鄧偉棕,我屌你老母 郭乃弘,我屌你老母 陳慧,我屌你老母 張銳輝,我屌你老母 潘瑩明,我屌你老母 吳錦祥,我屌你老母 ---- 但又講時講,我必須利申一下,我對「抗爭者」嘅支持,純粹係出於認同抗爭者對香港無私付出嘅決心,對抗爭者坦然面對厄難感到愧疚。但我對一般人所想像嘅「抗爭」,無論係所謂「和理非」抗爭或係「勇武」抗爭嘅成效,都係有所保留嘅。不過呢啲 #論述 得閒再講,無謂潑冷水。

「不誠實使用電腦」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ENG KA YEE AND 3 OTHERS [2019] HKCFA 9) 終審法院今日就「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行頒下判詞。 今次判決令到「不誠實取用電腦」唔再係電子罪案嘅「萬能key」,尤其是唔可以用嚟控告人用自己電腦作出嘅各種行為。呢件絕對係好事。但究竟呢條罪所謂「取用」實際上應該點理解,我睇完判詞之後一嚿雲。 例如話,如果有個變態佬喺廁所影人相,之後上一個forum,login自己account去post相,佢 login 嗰下算唔算係「取用」(obtaining access)呢?律政司會唔會嘗試用返 s161 去告佢? 判詞又唔係寫得好清楚(再睇埋LI MAN WAI 案更加係覺得⋯?!?!?!??!?!?!?)。根據律政司往績,s161 寫得不明不白嘅地方,最後都係會作為「萬能key」攞去告人,所以大家「不誠實」嘅時候小心唔好「取用」電腦喇。 至於啲變態偷拍案件點樣處理,真係唔知。唔排除律政司入面嘅法律精英會搵到點樣控告人喺私人地方偷拍裙底,不過如果你真係有舖咁嘅癮,不妨趁呢個疑似「法律真空」期間⋯⋯ 呀,我意思係各位女士要小心啲。 (btw 究竟香港立法會除咗搞為國家服務之餘有冇時間為人民服務我都唔知。不過你問我就梗係引渡法呀23條呀呢啲重要啲。正如律政司嘅大狀話齋,法庭幫手做埋立法工作都好合理啫,國情不同,終審庭搵個澳洲法官嚟判案真不該囉我覺得。)

一地兩檢司法覆核案(高等法院)

新出爐嘅一地兩檢案判詞[1]好多神奇嘢。不過最有趣係周官[2]論證《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唔違反基本法嘅理據: - 話《一地兩檢條例》唔符合基本法,其實都好有說服力架![3] - 但《基本法》冇話唔俾整內地口岸區喎[4] - 《基本法》唔可以齋睇字面意思,佢啲條文都係想落實「一國兩制」啫,但我覺得整個內地口岸區出嚟唔會破壞「一國兩制」喎 [5] - 1990 年通過《基本法》嘅時候都冇諗過需要搞內地口岸,唔可以將啲條文讀得咁死嘅。[6] - 香港人自行立法實施內地法律,正正係體現香港人嘅「高度自治」呀![7] - 考慮埋「一地兩檢」對香港有利[8],退後一步宏觀啲睇[9],《一地兩檢條例》都係符合《基本法》嘅⋯ - 如果你仲覺得有疑惑,我攞埋人大常委嘅決定嚟撻你[10],咁就夠皮嘞! ------------- 嗱老老實實,我咁多年嚟都冇咩點見過啲理據咁薄弱嘅判詞。雖然 first instance 嘅八股通常質素都冇上訴庭咁好,但對於一件有重大影響嘅案例,咁嘅情況我真係第一次見。 不過唔緊要,作為愛國愛黨嘅本土派KOF,我提醒大家要留意幾樣嘢: 1. 原來《基本法》冇話唔做得嘅嘢,係可以做架! (例如公投?) 2. 原來 「90 年代冇人諗過」可以用嚟繞過《基本法》嘅限制架喎!(我提倡喺九龍東地下掘個窿整返個「小香港國」,呢條橋肯定鄧小平冇諗過啦!) 3. 原來對香港整體有利嘅嘢,可以眼大睇唔到佢違反《基本法》嘅細節架! (喺美帝壓境嘅情況下,會唔會「港獨」都對香港有利呢?政府都不斷派人去美國話 Hong Kong is not China,我睇到港獨喺《基本法》框架下實現嘅契機!) 係咪好好玩呢。大家諗諗佢,將呢啲法律原則發揚光大,遍地開花,功德無量~! ------------- [1]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18/HCAL001160B_2018.doc [2] pun not intended [3] para 66 [4] para 67 (自己 google 下「香港 剩餘權力」睇下中方嘅人點睇) [5] para 68, 69 [6] para 70 [7] para 71 (按:CLS?!?! 余狀好嘢呀!) [8] para 72 (CLS...

南丫海難唔夠救生衣祭旗案

HKSAR v. SO PING CHI [2018] HKCA 913 我好少睇完上訴庭判詞唔夠喉睇埋原審判詞。真係痴孖根。 泛民議員涂謹申又走出嚟做show扮爭取正義,但事實就係海事處同業界一早有共識,舊船可以延後執行新例。 喺審訊時,新例實施時嘅海事處處長竟然冇出庭作供(起碼判詞冇提佢),冇人知佢係咪知情;而港九電船拖輪商會嘅主席又「唔記得」幾時同海事處邊啲官員討論過「舊船用舊例」。後嚟海事處執正嚟做,商會仲發起示威,反對執行新例。留意,新例實施日期係 2007 年 1 月 2 號,示威日期係 2013 年 3 月。中間隔咗 6 年。可見喺呢 6 年以嚟 (包括南丫海難發生之後),業界一直都認為舊船唔需要跟新例配備足夠救生衣。呢樣嘢唔只係海事處一個官員嘅行為嚟, 而係根本海事處同業界有共識唔去執法 ! 被告上任嗰陣,好明顯呢個共識已經存在。話佢冇叫停呢個做法,技術上佢的確犯法,但點解得佢一個俾人告?我懷疑係因為佢份人最誠實。 案中證供指出,被告喺出事之後其中一個會議嗰度好誠實咁承認自己俾過下屬咁嘅指示。然後佢就俾人捉咗去祭旗。 至於其他被傳召作供嘅證人,雖然原審話話佢哋誠實可信,但我見到嘅係佢哋喺有啲關鍵地方記憶模糊。法庭話佢哋誠實可信就係誠實可信,我只係話佢哋記性真係幾差咁解。 上訴庭輕判,主要原因都係睇唔過眼。佢哋差在冇講「屌你玩嘢呀?成個海事處都知有咁嘅事,你淨係交一個人俾我,仲要蝦佢老實?唔撚係呀?」(見最後引文) 至於點解冇人喺審訊期間爆其他人大鑊,咁被告的確有叫人唔好執行新例,的確係犯咗法,佢再督多啲人出嚟都唔見得有好處,反而只會喺公務員內部處分俾人玩得更慘烈。而其他人喺關鍵時刻失憶,律政司又未必有足夠證據起訴其他人(或者有 #其他原因 唔起訴啦?),咁咪淨係搵咗個老實人祭旗囉。 原審同上訴庭都一再重申被告品格良好,甚至係「無可挑剔」 "impeccable character",你都明啦。 講真,馬後炮就好易嘅。你睇個商會喺南丫海難出事之後仲可以示威反對嚴格執行新例,就知道未出事嗰陣,邊個夠膽揸正嚟做都係會下場慘淡啦。 最後引返上訴庭判詞原文。祝各位公務員官運亨通,步步高昇!我真係恭喜你哋呀! (話時話,點解報告唔出得街,我堅係唔知,不如你哋又估下點解?) /// 70. However, it is the third f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