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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 N 子判刑

 佔中 N 子判刑,深夜時分諗起當年得戴教授啟蒙,心有戚戚。 我今日咁擁護《基本法》,或多或少都係因為十幾年前上佢導修課。有人話佢「吹水」(大概係講太多 out syl 嘢),或者嗰啲嘢對考試冇用,但嗰啲「吹水」亦都我使對「憲法」嘅理解更豐富。(係呀,你哋喺我身上學咗咁多《基本法》知識,要多謝戴妖架。) 我成日覺得,好多本土派同獨派都冇俾足夠 credit 戴耀廷。若果溫和抗爭冇失敗過,又點會出現武力抗爭嘅思想?若果唔係佢將鳩噏當成真,大家又點會喺佔領運動裡面認識,繼而衍生日後嘅各個組織同行動呢?當日戴提倡嘅「佔領」概念,假假哋都起碼幾十萬香港人以行動支持。取笑戴耀廷嘅人,又有冇諗過自己點樣可以取得呢種可以震憾中央嘅號召力? 常言道:「書生造反,三年不成」。戴不折不扣係個書生,固然有佢自己嘅盲點,有佢自己on9之處。但如果將佢嘅優點同「功勞」全然抹殺,咁門戶之見未免太深。 好多人覺得佔中 N 子判刑不足兩年,惹來咁大迴響,替判刑更長嘅抗爭者不值。但我又覺得,一般政治人物冇理由叫人「唔好關心我」,而點解人哋 PR 做得咁好,都有值得反思之處。旺角案有抗爭者被判三年、六年、七年,相比之下佔中 N 子將受嘅「苦難」固然顯得有點「兒戲」,但安坐家中嘅你同我,若未受牢獄之苦,不見得有資格苛責。至於大眾受泛民文宣機器影響對事件嘅情緒,最多只可以話「選民係on9」,不過呢樣嘢永遠係事實,任何政治勢力都要面對點樣做 PR 呢個問題,而「屌票」始終係無助於事。 唯一應該大屌特屌嘅,係事前言之鑿鑿話做「佔中死士」而又唔找數嘅社會賢達。 蔡東豪,我屌你老母 徐少驊,我屌你老母 錢志健,我屌你老母 鄧偉棕,我屌你老母 郭乃弘,我屌你老母 陳慧,我屌你老母 張銳輝,我屌你老母 潘瑩明,我屌你老母 吳錦祥,我屌你老母 ---- 但又講時講,我必須利申一下,我對「抗爭者」嘅支持,純粹係出於認同抗爭者對香港無私付出嘅決心,對抗爭者坦然面對厄難感到愧疚。但我對一般人所想像嘅「抗爭」,無論係所謂「和理非」抗爭或係「勇武」抗爭嘅成效,都係有所保留嘅。不過呢啲 #論述 得閒再講,無謂潑冷水。

「不誠實使用電腦」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ENG KA YEE AND 3 OTHERS [2019] HKCFA 9) 終審法院今日就「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行頒下判詞。 今次判決令到「不誠實取用電腦」唔再係電子罪案嘅「萬能key」,尤其是唔可以用嚟控告人用自己電腦作出嘅各種行為。呢件絕對係好事。但究竟呢條罪所謂「取用」實際上應該點理解,我睇完判詞之後一嚿雲。 例如話,如果有個變態佬喺廁所影人相,之後上一個forum,login自己account去post相,佢 login 嗰下算唔算係「取用」(obtaining access)呢?律政司會唔會嘗試用返 s161 去告佢? 判詞又唔係寫得好清楚(再睇埋LI MAN WAI 案更加係覺得⋯?!?!?!??!?!?!?)。根據律政司往績,s161 寫得不明不白嘅地方,最後都係會作為「萬能key」攞去告人,所以大家「不誠實」嘅時候小心唔好「取用」電腦喇。 至於啲變態偷拍案件點樣處理,真係唔知。唔排除律政司入面嘅法律精英會搵到點樣控告人喺私人地方偷拍裙底,不過如果你真係有舖咁嘅癮,不妨趁呢個疑似「法律真空」期間⋯⋯ 呀,我意思係各位女士要小心啲。 (btw 究竟香港立法會除咗搞為國家服務之餘有冇時間為人民服務我都唔知。不過你問我就梗係引渡法呀23條呀呢啲重要啲。正如律政司嘅大狀話齋,法庭幫手做埋立法工作都好合理啫,國情不同,終審庭搵個澳洲法官嚟判案真不該囉我覺得。)

一地兩檢司法覆核案(高等法院)

新出爐嘅一地兩檢案判詞[1]好多神奇嘢。不過最有趣係周官[2]論證《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唔違反基本法嘅理據: - 話《一地兩檢條例》唔符合基本法,其實都好有說服力架![3] - 但《基本法》冇話唔俾整內地口岸區喎[4] - 《基本法》唔可以齋睇字面意思,佢啲條文都係想落實「一國兩制」啫,但我覺得整個內地口岸區出嚟唔會破壞「一國兩制」喎 [5] - 1990 年通過《基本法》嘅時候都冇諗過需要搞內地口岸,唔可以將啲條文讀得咁死嘅。[6] - 香港人自行立法實施內地法律,正正係體現香港人嘅「高度自治」呀![7] - 考慮埋「一地兩檢」對香港有利[8],退後一步宏觀啲睇[9],《一地兩檢條例》都係符合《基本法》嘅⋯ - 如果你仲覺得有疑惑,我攞埋人大常委嘅決定嚟撻你[10],咁就夠皮嘞! ------------- 嗱老老實實,我咁多年嚟都冇咩點見過啲理據咁薄弱嘅判詞。雖然 first instance 嘅八股通常質素都冇上訴庭咁好,但對於一件有重大影響嘅案例,咁嘅情況我真係第一次見。 不過唔緊要,作為愛國愛黨嘅本土派KOF,我提醒大家要留意幾樣嘢: 1. 原來《基本法》冇話唔做得嘅嘢,係可以做架! (例如公投?) 2. 原來 「90 年代冇人諗過」可以用嚟繞過《基本法》嘅限制架喎!(我提倡喺九龍東地下掘個窿整返個「小香港國」,呢條橋肯定鄧小平冇諗過啦!) 3. 原來對香港整體有利嘅嘢,可以眼大睇唔到佢違反《基本法》嘅細節架! (喺美帝壓境嘅情況下,會唔會「港獨」都對香港有利呢?政府都不斷派人去美國話 Hong Kong is not China,我睇到港獨喺《基本法》框架下實現嘅契機!) 係咪好好玩呢。大家諗諗佢,將呢啲法律原則發揚光大,遍地開花,功德無量~! ------------- [1]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18/HCAL001160B_2018.doc [2] pun not intended [3] para 66 [4] para 67 (自己 google 下「香港 剩餘權力」睇下中方嘅人點睇) [5] para 68, 69 [6] para 70 [7] para 71 (按:CLS?!?! 余狀好嘢呀!) [8] para 72 (CLS...

南丫海難唔夠救生衣祭旗案

HKSAR v. SO PING CHI [2018] HKCA 913 我好少睇完上訴庭判詞唔夠喉睇埋原審判詞。真係痴孖根。 泛民議員涂謹申又走出嚟做show扮爭取正義,但事實就係海事處同業界一早有共識,舊船可以延後執行新例。 喺審訊時,新例實施時嘅海事處處長竟然冇出庭作供(起碼判詞冇提佢),冇人知佢係咪知情;而港九電船拖輪商會嘅主席又「唔記得」幾時同海事處邊啲官員討論過「舊船用舊例」。後嚟海事處執正嚟做,商會仲發起示威,反對執行新例。留意,新例實施日期係 2007 年 1 月 2 號,示威日期係 2013 年 3 月。中間隔咗 6 年。可見喺呢 6 年以嚟 (包括南丫海難發生之後),業界一直都認為舊船唔需要跟新例配備足夠救生衣。呢樣嘢唔只係海事處一個官員嘅行為嚟, 而係根本海事處同業界有共識唔去執法 ! 被告上任嗰陣,好明顯呢個共識已經存在。話佢冇叫停呢個做法,技術上佢的確犯法,但點解得佢一個俾人告?我懷疑係因為佢份人最誠實。 案中證供指出,被告喺出事之後其中一個會議嗰度好誠實咁承認自己俾過下屬咁嘅指示。然後佢就俾人捉咗去祭旗。 至於其他被傳召作供嘅證人,雖然原審話話佢哋誠實可信,但我見到嘅係佢哋喺有啲關鍵地方記憶模糊。法庭話佢哋誠實可信就係誠實可信,我只係話佢哋記性真係幾差咁解。 上訴庭輕判,主要原因都係睇唔過眼。佢哋差在冇講「屌你玩嘢呀?成個海事處都知有咁嘅事,你淨係交一個人俾我,仲要蝦佢老實?唔撚係呀?」(見最後引文) 至於點解冇人喺審訊期間爆其他人大鑊,咁被告的確有叫人唔好執行新例,的確係犯咗法,佢再督多啲人出嚟都唔見得有好處,反而只會喺公務員內部處分俾人玩得更慘烈。而其他人喺關鍵時刻失憶,律政司又未必有足夠證據起訴其他人(或者有 #其他原因 唔起訴啦?),咁咪淨係搵咗個老實人祭旗囉。 原審同上訴庭都一再重申被告品格良好,甚至係「無可挑剔」 "impeccable character",你都明啦。 講真,馬後炮就好易嘅。你睇個商會喺南丫海難出事之後仲可以示威反對嚴格執行新例,就知道未出事嗰陣,邊個夠膽揸正嚟做都係會下場慘淡啦。 最後引返上訴庭判詞原文。祝各位公務員官運亨通,步步高昇!我真係恭喜你哋呀! (話時話,點解報告唔出得街,我堅係唔知,不如你哋又估下點解?) /// 70. However, it is the third fa...

佔中三小子案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i Fung (2018) 21 HKCFAR 35 再望多兩眼份判詞,始終睇到一舊雲。唔係睇唔明,但睇完好似睇懸疑故事冇交待結局就完咗嘅感覺。 雖然報道話終審庭認同上訴庭嘅量刑準則,但上訴庭被多處打臉,楊副庭長被點名批評大力掌刮不在話下 (「一股歪風」嗰兩段被終院插到體無完膚),連上訴庭判詞引用幾個英國案例,都被「溫馨提示」嗰啲案嘅案情比雙學三子嘅案情嚴重得多。 至於上訴庭對原審裁判官嘅判刑諸多批判,終審庭基本上為佢大平反。終審庭冇話原審裁判官係「啱」,但認為佢嘅判刑唔係「明顯不足」,上訴庭唔應該推翻。呢樣嘢冇乜人提,但或者對日後嘅判案舉足輕重。上訴庭嗰份判詞好霸道咁挑剔原審裁判官嘅判斷,如果終審庭唔講返句公道說話,下級法院判政治案件嗰陣,睇怕就算想輕手少少都唔敢。 上訴庭被打臉仲有幾個細節位,但唔太影響結果,唔講喇。 終審庭所謂 "endorse" 咗嘅嘢,不外乎係「阿媽係女人」嘅量刑標準,一句講晒就係「單案件有幾嚴重,咪判返相應嘅刑罰囉」。至於有暴力成份嘅非法集結日後會判得重啲,終審庭話自己功能上主要唔係負責量刑嘅,上訴庭鍾意點就點啦。「日後要判得重啲」呢一 part,從判詞嘅語氣上感受到終審庭其實冇上訴庭嗰幾丁友咁雀躍,甚至有少少割席嘅感覺。唔知啦,反正都已經係事實,佢哋點諗已經唔係咁重要。 最後雙學三子冇被判監,主要係因為上訴庭制訂出新嘅量刑標準,而非法集結案係之前發生,唔適用於三位被告。判詞中有個冇交待清楚嘅位,究竟上訴庭嘅判決係咪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 12 條:「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法律所規定」? 判詞提到《香港人權法案》第 12 條,但又指出嚴格嚟講呢個規定只適用於法院加重現有量刑標準嘅情況。如果本來冇清晰嘅量刑標準(例如非法集結案),咁情況又有啲唔同。最後終審庭喺判詞裡面,隔幾個段落之後,都係照樣應用同樣邏輯去判三學子無罪,真係耐人尋味。感覺上終審庭係盡量避免講多錯多,但其實佢哋都係覺得上訴庭忽然引入一個比以往嚴厲嘅量刑準則,就應該要尊重《香港人權法案》嘅精神。 至於「公民抗命」呢家嘢,講真,法院作為維持社會穩定(唔係「#維穩」)嘅機關,點會公然容許有暴力成份嘅抗爭吖。問得「公民抗命」就預咗係咁嘅答案。呢一點都冇咩好評論。其實終審庭肯承認(嚴謹定義下嘅)「公民抗命」,...

邊個話《基本法》係憲法嚟?

好多人話「憲法係限制政府、保障人民權利」。我諗呢句說話放諸四海大致上係啱嘅。不過邊個話《基本法》係憲法嚟? 好多人都唔知其實《基本法》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嘅全國性法律。呢樣嘢係無可置疑嘅事實。爭議只在於究竟我哋可否將呢條全國性法律「當成」憲法。喺香港嘅法制嚟講,香港法律、政府嘅決定、法院嘅判決都不得違反《基本法》,否則無效。呢方面《基本法》嘅運作的確同外國嘅憲法機制好相似。 但某啲方面似,就係咪代表所有嘢都必然相似呢?未必架喎。你大可以引用好多香港學者、律師,佢哋普遍認為《基本法》係香港嘅「小憲法」。不過呢種講法,中共係唔承認嘅。早幾年《人民日報》就出咗篇文大大力屌人將《基本法》同憲法混淆,話會引致實然港獨[1]。 我就對呢啲爭議冇咩感覺,畢竟爭論定義好無謂。不過我想指出,如果你想引用「憲法係限制政府、保障人民權利」呢種講法去證明「市民不可能違反《基本法》」,首先要審視前設有冇錯。你當然可以話《基本法》真係憲法嚟,但如果對方唔認同呢個前設,後面啲嘢都只會係廢話。 唔係話廢話唔講得,世界上有種邏輯謬誤叫做「你仲有冇打老婆呀?」[2] 呢種講法作為詭辯技巧係唔錯嘅,係可以呃到下人嘅。不過詭辯呢家嘢,白痴公眾信咗唔緊要,自己咪撚信埋一份吖嘛。 《基本法》係中共對香港特區嘅一個枷鎖。政府不斷話要跟《基本法》辦事,其實就係「我好聽話架!」嘅黨八股嚟。香港特區唔需要「始終不渝地遵循黨嘅指示」,所以「堅決謹守基本法」就係「一國兩制」之下嘅代替品。 呢啲係政治現實嚟。中共係咁講要跟《基本法》辦事,唔通真係好關心香港人嘅人權自由咩?(我唔係話佢哋要打壓呀,只係 WFC 咋~) 佢哋關心嘅係香港特區政府聽唔聽話[3],有冇勾結外國勢力[4],有冇心思思想將「高度自治」提升做「自治」,有冇包藏港獨思想[5],有冇好好實踐「一國」嘅方針。 擁有呢種功能嘅《基本法》係咪大家認知嘅「憲法」嚟?「限制政府」嗰 part 係啱呀,不過條狗繩喺中共手中。香港特區政府嘅限制,係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嘅利益為基礎而設立嘅。喺呢啲限制之下,香港人民係咪真係得益呢? 人民權利係咪真係受保障呢? 如果你覺得係,咁《基本法》咪係憲法嚟囉~~ (咁深嘅問題我就唔識答喇) 我就覺得呢,將《基本法》變成「憲法」呢種所謂「修憲派」嘅思維係有其吸引之處,勝在唔使用腦去創作舊新嘢出嚟嘛。不過如果你真係打算喺《基本法》之中剔走中共對港...

香港特色法治社會

 近日多單有關社運嘅案件判刑,刑罰頗重。同情抗爭者嘅人士嘩然。誠然,我係感到好無助,但同時間,又只可以話事情在預料之內,本老師又中。 不嬲都話 rule of law 同 rule by law 係冇分別,只係普通法嗰班律師自己吹噓。普通法就係因循,所以有「跟先例判案」嘅規矩;普通法就係服從上級,服從王權,所以上級法院嘅判詞下級法院一定要跟。 當然,喺普通法嘅發源地英國,係有民主議會。所以英國嘅法律未至於變成壓迫廣大人民嘅工具。但冇議會民主制度嘅香港,以往憑咩對法律同法庭有咁大信心?冇民主議會制嘅普通法有「法治效果」呢樣嘢,從來都係未驗證過嘅。香港人對「法治」咁大信心,其實係香港上一代移民香港嘅人,為逃避中共亂局而定居香港,變相接受咗英殖統治,從而默認咗普通法嘅正當性,變成一種好實在嘅「社會契約」 (social contract) [1]。 97 後香港漸漸由中共實權統治,呢個「社會契約」漸漸失去原本意義,加上年輕一代從來冇接受英殖法律嘅正當性,好多人只不過係在廣大社會輿論(即係所謂「洗腦」)之下,大家先驗地接受咗「香港有法治」嘅講法。 但係,正所謂「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在法庭「執正嚟做」嘅情況下,究竟香港所謂「法治」嘅制度,係咪可以實踐到大眾所認知嘅「公義」呢? 普通法就係因循。因循帶嚟嘅係社會安定。如果社會現況本身係好嘅,因循嘅法律可以維持好嘅現狀,絕對係好事。但係,當社會矛盾越趨劇烈,同時立法機關未能有效反映民意,因循嘅法律必然係權貴用嚟壓迫人民嘅工具。 當一個社會冇正當反映民意嘅機制,任何合乎人民意願嘅改變,都係唔合法嘅。香港好可能係最後一個冇民主制度[2]嘅(經濟上)先進地區。香港人好鍾意引用歐美等先進國家嘅政治論述,去理解香港本土嘅政治。但係,外國嘅政治理論,已經係假設有民主制度,然後再講述在制度之下點樣搞政治。香港連制度都未有,就鸚鵡學舌,以為自己經濟發展唔錯,政治上就一定好先進,實在係無知。 如果真係要學外國經驗,香港嘅起步點可能要去返封建時代,睇下當年人民點樣經過幾百年抗爭,對抗帝皇統治,逐步建立民族自主嘅權力。呢啲實實在在嘅權力爭奪戰,從來都唔合法嘅。正所謂「成王敗寇」,毛主席係偉大嘅,邊個敢話佢係一個犯罪集團嘅首領?所有革命都係犯法嘅,法律所容許嘅革命就唔係革命。 香港人如果有意革走當下制度,必須摒棄「合法即合乎倫理」嘅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