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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wing posts from December, 2020

女人嘅青春值幾錢?如果係都要將呢段日子加上價錢碼,我希望係⋯⋯

喺普通法要湊成一份合約,要啲咩條件? 教科書話,要有 agreement between two parties, 要有足夠嘅 certainty,要有 consideration,要有 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之類。 YU MAN FUNG ALICE (于文鳳) v CHIAU SING CHI STEPHEN (周星馳) [2020] HKCFI 2923 呢個 case 主要爭論就係關於某口頭協議有冇 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如果唔記得咗相關嘅法律原則,判詞有幾段寫得好清楚。 然後,進入花生部份喇! 學連登仔話齋,所有男女問題都係「勞資糾紛」,咁呢單案又係點玩法呢? 原告人于文鳳 1997/98 年開始同周星馳拍拖,2002 辭埋職,幫周打理啲投資嘢。周會每個月俾「人工」于,一開始每月 $20,000,之後 $43,000,最後係 $59,000。呢筆錢基本上冇乜爭拗。 另外,于做周星馳女朋友嘅時候,有口頭協議可以得到佢買賣物業嘅 10% 利潤。最後,基於種種對原告不利嘅因素,法官認為原告未能證明兩日作出呢個口頭協議時有意圖形成法律關係,所以周星馳俾于文鳳嘅錢,都係情侶之間嘅「禮物」。 咁,做周星馳女朋友可以「賺」到幾多錢? 前前後後都 cap 咗兩千萬。 最後鬧分手嘅時候,于係咁申索其他物業嘅利潤。周怕咗于,周再俾咗一千萬「分手費」。 計埋之前嘅「月薪」,周前後俾咗三千幾萬俾于。 一開始于同周拍拖嗰陣,于仲未辭職,但都會花時間幫周打理物業投資嘅嘢。一開始完全係任勞任怨,冇任何回報嘅。去到 2002 年,全職幫周,都只係收 $20000。當時于嘅哥哥都忍唔住問:「你係咪會同周結婚?唔係花咁多時間有咩回報?」講到呢度,我不禁感嘆愛情嘅偉大⋯⋯起碼一開始係咁。但係,隨住年月過去,于向周攞嘅錢越嚟越多,根據法官覆述案情,「分手」係于大約喺 2010 年提出嘅,當時佢有個新男朋友。分手後,于向周索取幾千萬嘅「佣金」。愛不夠,唯有用錢去填補。但去到最後,完全冇愛嘅時候,用幾多錢都填補唔到。 女人嘅青春值幾錢?如果係都要將呢段日子加上價錢碼,我希望係⋯⋯ --- btw, 原告人嘅大狀竟然係前律政司司長⋯ 吖睇嚟佢返返去 private practice 都撈得唔錯喎...

HKSAR v LAI CHEE YING

The Common Law tradition at its finest -- decisions allowing or refusing bail cannot be appealed to the HKCFA because they are not "final" decisions, but the legal reasoning leading to that decision is a final decision that can be appealed :0)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覆核案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ERO) 終極判決出爐,𥅈過下判詞。感想: - 政府贏晒,唔意外。 - 啲論點好大路,基本上係攞住本 textbook 將啲基本原則講多次,然後用政府會贏嘅方法砌返個結論出嚟噉款。 - ERO 俾特首好大範圍嘅權力,但終審庭話使用呢啲權力必須符合「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 Wednesbury reasonableness 同埋受到法庭覆核,所以唔係冇限制嘅權力。係掙在冇講 #法治有險可守 大家唔使驚。 - 終審庭對上訴庭提出嘅 "theme of continuity" 不置可否,但有提到 "(ERO) has not been declared by the SCNPC to be in contravention of the Basic Law pursuant to article 160(1) of the Basic Law"。算係側側膊噉回應之前人大法工委提出嘅問題。而 "Continuity" 呢個原則引申出好多問題,終審庭唔出聲,好可能係因為喺今日政治環境之下,講多錯多。 - 判詞有個「漏洞」,就係冇講清楚點解「唔緊急,但危害公安」嘅情況都容許用 ERO。明明「唔緊急」就可以循正常途徑立法架嘛!呢個就係原訟庭判 ERO 違憲嘅主因。我諗呢個問題係冇可能答得到嘅。一來人大法工委 #是我的帖文起了作用;二來,大家諗下,有咩情況下「唔緊急,但危害公安」嘅社會問題會唔可以「慢慢立法」解決呢?就係立法會根本「靠唔住」嗰陣! 我到而家呢刻都認為,原訟庭嘅邏輯其實真係冇錯嘅,至於呢樣嘢係咪嚴重到要令ERO變違憲,就真係幾主觀。 - 總括而言,今次終審庭判決感覺好被動。呢單案每次上訴,上級法院就將下級法院嘅相對「進取」嘅論據否定或無視,最後變咗照書直說,有啲「人用錄音機」嘅感覺。不過咁樣先啱,佢哋講錯半句嘢嘅話,人大常委好可能就會照之前法工委嘅觀點釋法,到時真係攬炒。班青官大老爺真係好努力守護香港法治架,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