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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wing posts from November, 2020

勤力的士司機月入三萬,但原來大部份人都會蛇王!

(LEE CHIT MING v. MAN SIU HUNG [2017] HKCFI 442) 香港嘅的士司機賺幾多錢?拒客係咪會賺多啲?的士司機有冇蛇王?「佔中」嗰陣係咪賺少咗? 呢度全部都有答案! 2017年高等法院有單交通意外案件,有人撞傷咗的士司機(原告),原告喺庭上證明自己收入,用嚟計賠償金額。 亮點s: 1. 案中司機大約每日賺 $1000,一個月賺三萬 2. 呢個數比其他公開數據多起碼一倍 3. 案中司機認為,其他人賺得咁少係因為 #拒客 同 #蛇王!!! [見31段] 4. 班仆街果然係唔撚交稅  [42段] 4. 班仆街果然係唔撚交稅  4. 班仆街果然係唔撚交稅  4. 班仆街果然係唔撚交稅  5. 「佔中」十月嗰排,生意少咗大約 15% 左右 [86段、Annex 2] (大部份資料都係 24-41 段搵到,另外最底有晒成個表。案中司機嘅數據似乎都好可信,有多方面嘅佐證。)

保險公司陰招簽死約

(MANULIFE (INTERNATIONAL) LIMITED v CHONG WAI LING [2018] HKCA 86) 喺普通法而言,合約係應該履行嘅,如果有一方違約,法庭應該盡量令雙方變成彷彿冇違約嘅狀況。所以一般而言,合約係唔容許 "penalty clause" 嘅,即係就算有人違約,都只能追討「假如冇違約」嘅差價。 例如一個簡單合約,甲買隻杯俾乙。如果隻杯原來爛嘅,咁甲違約就要賠返杯嘅價錢,但如果合約話「違約者賠三百萬元」就冇效,因為係 penalty clause。 同樣地,僱傭合約唔可以寫「某某同意為僱主之員工三年,如果期間辭職,交還所有工資」。[1] 不過原來某國際知名保險公司 (almost) exac7ly 做咗呢件事,個 "penalty clause" 仲要有效𠻹。 點做?原來係用幾個 contract。將「工資」當成「借貸」,每個月俾幾萬蚊你,只係「借」嘅,做足 N 年就唔使「還」。真正工作嘅內容喺另一份 contract,兩者分開,而你辭職唔算「違約」,所以就冇 "penalty clause" 嘅問題嘞! 聽落好撚離譜,如果所有人都咁樣去製作「變相 penalty clause」,咁本身條 rule 仲有意義咩?真係唔知上訴庭點解唔介入,不過亦都有可能係個 counsel 唔夠班,班青天大老爺冇咩興趣為單咁嘅case得罪大行律師兼夾upset整個保險業行之有效嘅運作。 不過事主就慘慘喇,幫間公司做咗差唔多三年嘢,最後份「糧」竟然要嘔返出嚟。相信事主遞信嗰下,公司都係粒聲唔出,「哦你辭職呀?好呀。」然後辦好晒手續先至寄張(幾乎)一百萬嘅欠單俾你。嘿嘿。 嗱,唔係開名話邊個,只不過個 case 名就叫 MANULIFE (INTERNATIONAL) LIMITED v CHONG WAI LING [2018] HKCA 86。 PS: 事主話簽約嗰陣公司代表冇提到合約係「借貸形式」去「出糧」,自己唔知原來做唔夠年數辭職要嘔返晒份「糧」出嚟。睇個勢都係真(否則唔會咁笨柒?),但都係嗰句,簽約嗰陣真係要小心啲。 ---- [1] 我斷估唔得,望落去唔多得。不過冇 authority,9up 唔使引案例 :0)

Manifesto

讀書嗰陣懶得睇case,考試但求合格。畢業出嚟做嘢同法律完全無關,但somehow冇壓力底下睇判詞津津有味。 好嘢梗係要分享,所以就咁。不過我寫嘢始終係為自己做紀錄,其他功效都係 bonus。 另,呢個 post 之前嘅 post 都係後加嘅。通常係由臉書嗰度抄返過嚟,執過下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