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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wing posts from July, 2017

泛民律師莫再為基本法塗脂抹粉

有時見到「法律界」啲人亂咁出文鳩噏,為《基本法》塗脂抹粉,真係好撚躁底。 喺普通法制度之下,法官偶然會引用法律學者嘅法律觀點,所以學者嘅評論,係有可能會變成實際法律一部份。不過,當《基本法》寫明解釋權在人大常委,而人大常委根本就唔會理你班普通法律師點樣「分析」條文,你再用返平時嗰種方法去評論《基本法》,根本同 FF 冇分別。 事實上,好多泛民之中所謂法律界人士喺媒體上發表嘅觀點,我懷疑連在普通法律師眼中亦係狗屁不通。雖然某程度上法律就係玩弄語言藝術,但若果先存政治成見,然後再喺法律中尋找最牽強嘅證據去支持自己嘅立場,呢種態度,未免同人大常委嘅做法同出一轍,甚至比人大常委更加離譜。 更嚴重嘅係,一般大眾市民睇完呢啲牽強且 on9 嘅 FF 評論之後,信以為真,以為只係<政府/法庭/中共>因政治原因而「誤解」《基本法》,以為《基本法》本身對香港人權利有足夠保障,只係在「奸人」手中實踐嗰陣出事。 舉個例,《基本法》寫明人大常委擁有最終解釋權,而每次人大釋法,香港法律界嘅反對聲音,只針對人大常委作出解釋嘅決定,而從來冇質疑《基本法》 158 條本身。言下之意,即《基本法》 158 條本身「冇咩問題」,即《基本法》本身值得擁護,只不過係人大常委唔應該釋法而已。呢種態度,本身就好奇怪。如果有法例寫明警察可以隨便打人,你會唔會只鬧警察,而唔去質疑法律本身? 所以,呢啲「小罵大幫忙」嘅評論,變相就係為《基本法》塗脂抹粉。 誠然,《基本法》有好多種唔同方法去解讀,但只要第 158 條寫明釋法權屬於人大常委,任何其他未得人大常委認同嘅解讀,都只不過係無窮嘅幻想而已。當刻香港人最需要做嘅事,就係重新認識《基本法》,認清事實,不作無謂幻想。任何社會運動,都唔應該基於一啲無根無據,甚至係被證實錯誤嘅幻想而進行。認清事實,面對事實,然後逐一迎接挑戰,先可以為香港嘅前途,作出真實嘅貢獻。

DQ4 宣誓案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NATHAN LAW KWUN CHUNG [2017] 4 HKLRD 115 (其一) 睇緊判詞,區官今次將人大釋法嘅內容發揮得淋漓盡致呀~ <3 未睇晒內容,不過睇到呢度想講幾句。羅冠聰在宣誓前後嘅舉動,被法官判斷為「令人客觀地覺得佢嘅宣誓只係極權迫害下而做嘅」,並非真誠宣誓。 如果一個人宣誓前後嘅舉動可以用嚟判斷宣誓唔真心,咁佢平時嘅舉動一樣都可以,就正如舊年七月幾個選舉主任,都係根據參選人平日嘅言論判斷佢哋唔會真誠擁護基本法。 咁樣意味住,下一屆選舉,任何被政府認為唔真心擁護基本法嘅議員,都隨時會被入稟要求法庭 DQ,甚至立法會監誓者判斷宣誓無效。 呢啲嘢全部都有法律根據,並且係政府同監誓者嘅「憲制責任」。除非呢啲講法被上訴庭駁回,否則大家否定呢啲憲制責任的話,話唔定都算係唔真誠擁護基本法架。 大家睇路,基本大法好~ <3 --- PS: 喺民事訴訟裡面,證據只需要 on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即係 more likely than not。唔知 DQ 呢啲重大案件係咪會嚴啲,不過暫時嚟睇,理論上宣誓時只要政府同法院斷估某某唔真誠,就 DQ 得架喇。大家記住唔好瓜田李下呀~~~~ 講明係 objective test 唔係 subjective test 嚟架~~ (其二) 區官份判詞裡面,提及 "objectively" 71 次,提及 "objective" 43 次。客觀嚟講,佢真係提好多次呢個詞語,應該都可以客觀地判斷為判辭嘅其中一個重點。(相比起 "it" 大約用咗 145 次,"law" 用咗 179 次) 近年我對「客觀」嘅理解精進咗好多,所謂「客觀」就係「我覺得係咁,你睇,阿邊個邊個佢哋都同意啦」。 「客觀」嘅標準,喺 DQ 立法會議員嘅情況下,即係賦予法庭(及政府)一個手段去無視被 DQ 議員嘅自陳表述。只要法庭「客觀地」認為某議員唔真誠宣誓,咁無論佢講乜都冇用。事實上,今次判決已經用咗呢招嚟否定某些議員對案情嘅解釋。 「唔真誠宣誓」絕對唔限於疑似搞港獨嘅情況。中共一直都批評某些泛民主派議員「唔愛國」。究竟在「客觀」嘅角度之下,一班被中共標籤為「唔愛國」嘅人士,係咪真誠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