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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wing posts from March, 2017

港大論文 Amazon 有售

港大圖書館論文疑似被侵權事件出現羅生門,港大話論文唔可以用作商業用途,但取用論文嘅公司聲稱由去年11月至今年1月期間所取用論文時標明以 CC-BY 3.0 授權 (即係可作商業用途)。[1] 由於呢啲版權嘢觸發我花生興緻,我就隨便查咗啲資料。照表面嚟睇,我好難相信港大方面完全冇做錯嘢。一來,對家嘅「出版公司」其實係由個科技創業家成立嘅[2],睇佢嘅 online profile 望落去都幾正路。可能大家未必知道,好多科技撚對 licensing terms 非常熟悉,因為做軟件開發嘅人,九成九都會用到開源軟件,每一隻都可以有唔同嘅 license,所以認識授權條款幾乎係軟件開發者職責之一。喺美國科技撚嘅圈子裡面,蓄意違反授權條款係好大罪嚟,會變過街老鼠嘅。所以,如果出版社唔肯 back down,佢哋應該真係有理由相信自己取得授權去翻印。 二來,我嘗試查返港大圖書館網頁關於論文授權嘅資料,而家某個版面寫住用 CC BY-NC-ND 4.0 [3],但用返 Bing 個 cache 睇返幾日前嘅版本,係寫住 CC BY-NC 3.0 :0) 至於早幾個月佢係咩樣貌我就不得而知了,archive.org 咁啱冇得睇。一個會隨便修改授權條款嘅機構,如果之前真係「唔覺意」用錯條款而容許商業用途,真係一啲都唔出奇。尤其是當港大嘅人好可能對 Creative Commons 嗰堆條文一知半解,然後指示 IT 去修改網頁嘅時候有啲溝通問題,加起上嚟就會亂到七彩了。 本身 Creative Commons 都係一樣幾令人混淆嘅嘢嚟。N 年前 Richard Stallman 已經批評過佢呢個問題: 「They don't encourage people to look at these different licences and think about them individually. Instead they promote the brand "Creative Commons". So you'll see lots of people saying "Let's use a Creative Commons licence for this", or "please contribute to...

所謂法律同公義,其實都係睇光環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CHI WAN STEPHEN [2017] HKCFA 15 (其一) 好多人以為,「法律」只係跟規矩執正嚟做。好多人以為法律條文係「清晰」嘅,以為法庭嘅判決只係一般地應用法律條文。但,其實法律既然係用人類嘅日常語言[1]去定義,就會存在好大闡釋嘅空間,所以佢嘅「可塑性」其實好高,喺某啲情況下,有好多種唔同嘅演譯方法。 事實上,法官判案嘅時候,雖然大部份情況下的確係跟足規矩,但喺某啲「特別情況」之下,佢哋係會將法律嘅「可塑性」發揮得淋璃盡致。 例如早幾日終於完結嘅陳志雲案。呢單案反覆喺法院審完又審,上訴完又上訴,旁人只見到律政司為咗雞毛蒜皮嘅小事大興訴訟。雖然按照正常解讀,陳志雲無疑觸犯防止賄賂條例,但所犯「罪不致此」,按常理律政司亦犯唔著大花公帑控告佢。此案主審官多次用各種方法放過陳,唯在上訴庭「執正嚟做」之下被迫判佢罪名成立,但最後仍然冇判監。早幾日終審法院頒佈判詞,將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改寫」[2]。喺制度上,終審庭法官只可以闡釋法律條文,而事實上佢哋判詞中亦只係闡釋法律條文。但係,點解終審庭法官對法律嘅理解,同上訴庭嘅竟然如此南轅北轍?雖然我唔係法官心入面條蟲,但我哋只好推論,終審庭法官為咗「搵方法放陳一馬」,不惜利用法律嘅「可塑性」,將法律條文嘅意思「改寫」,令到陳嘅行為變成無罪。 如果大家多啲留意法庭嘅判詞,就知道同類事件屢見不鮮,我引用陳志雲案亦只不過係純粹貪佢新鮮熱辣,並唔係因為此案有咩特別。通常,當案件涉及一啲政治議題,或者案情非比尋常,又或者法官認為現下法律不足以得出一個「公義」結果,就會比較傾向將法律重新「塑造」,或者用比較特別嘅方式去演譯現有嘅法律文字。有時法官嘅創造力過咗火,而且未能自圓其說,上級法院會糾正。而最有趣之處就係,上級法院嘅法官功力比較深厚,發揮創造力時可以侃侃而談,講到新發明嘅法律觀點係理所當然咁樣,尤其係如果佢係最高級法院,或者敗訴者選擇唔上訴,就冇人可以推翻佢嘅結論。 常言道「官字兩個口」,「警」字都有兩個。舊年初一旺角事件,既然已經在政治上有如是定論,咁法律上佢就「必須」被定性為「暴動」,而且涉嫌參與者亦「必須」有一班人被抓出來祭旗。呢系列嘅案件已經唔係普通案件咁簡單,而係「必須」得到某些結果。 如是者,旺角初一案件嘅結果,喺我心中毫無懸念,「被告如不想令人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