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扮女同志」比較似「呃蝦條」多過似「強姦」。馬後炮咁講,如果呢單案唔係告「強姦」而係「呃蝦條」,入罪機會可能會高啲。喺香港「呃蝦條」係犯法嘅,罪名係「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Crimes Ordinance s120 "Procurement by false pretences")。呢條罪嘅條文用字有啲怪,斷估本身係用嚟阻止迫良為娼之類嘅犯罪行為。
不過偉大嘅香港特區律政司發現啲條文可以用嚟告人「呃蝦條」。當年嘅「性交轉運案」就係用呢條 s120 嚟告。
喺我眼中,「性交轉運案」有一大堆法理問題,包括條文寫到一嚿屎咁,字面解讀似乎係違心講句「I love you」嚟呃蝦條都會入到罪;另外就係明明香港喺基本法下有宗教自由,但法庭就好隨意咁批判民間嘅迷信。呢樣嘢我每隔一兩年就會「年經」提一次,因為真係講唔撚過去 (不過你提呢啲嘢,唔通你支持性交轉運呃蝦條?會俾人人格謀殺架)。
今次俾我留意到原來有 Cornell 學者寫咗篇文詳細探討,所以唔係我講架,美帝大學學者講架。
link: https://ww3.lawschool.cornell.edu/research/ILJ/upload/Chen-final.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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