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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wing posts from April, 2019

佔中 N 子判刑

 佔中 N 子判刑,深夜時分諗起當年得戴教授啟蒙,心有戚戚。 我今日咁擁護《基本法》,或多或少都係因為十幾年前上佢導修課。有人話佢「吹水」(大概係講太多 out syl 嘢),或者嗰啲嘢對考試冇用,但嗰啲「吹水」亦都我使對「憲法」嘅理解更豐富。(係呀,你哋喺我身上學咗咁多《基本法》知識,要多謝戴妖架。) 我成日覺得,好多本土派同獨派都冇俾足夠 credit 戴耀廷。若果溫和抗爭冇失敗過,又點會出現武力抗爭嘅思想?若果唔係佢將鳩噏當成真,大家又點會喺佔領運動裡面認識,繼而衍生日後嘅各個組織同行動呢?當日戴提倡嘅「佔領」概念,假假哋都起碼幾十萬香港人以行動支持。取笑戴耀廷嘅人,又有冇諗過自己點樣可以取得呢種可以震憾中央嘅號召力? 常言道:「書生造反,三年不成」。戴不折不扣係個書生,固然有佢自己嘅盲點,有佢自己on9之處。但如果將佢嘅優點同「功勞」全然抹殺,咁門戶之見未免太深。 好多人覺得佔中 N 子判刑不足兩年,惹來咁大迴響,替判刑更長嘅抗爭者不值。但我又覺得,一般政治人物冇理由叫人「唔好關心我」,而點解人哋 PR 做得咁好,都有值得反思之處。旺角案有抗爭者被判三年、六年、七年,相比之下佔中 N 子將受嘅「苦難」固然顯得有點「兒戲」,但安坐家中嘅你同我,若未受牢獄之苦,不見得有資格苛責。至於大眾受泛民文宣機器影響對事件嘅情緒,最多只可以話「選民係on9」,不過呢樣嘢永遠係事實,任何政治勢力都要面對點樣做 PR 呢個問題,而「屌票」始終係無助於事。 唯一應該大屌特屌嘅,係事前言之鑿鑿話做「佔中死士」而又唔找數嘅社會賢達。 蔡東豪,我屌你老母 徐少驊,我屌你老母 錢志健,我屌你老母 鄧偉棕,我屌你老母 郭乃弘,我屌你老母 陳慧,我屌你老母 張銳輝,我屌你老母 潘瑩明,我屌你老母 吳錦祥,我屌你老母 ---- 但又講時講,我必須利申一下,我對「抗爭者」嘅支持,純粹係出於認同抗爭者對香港無私付出嘅決心,對抗爭者坦然面對厄難感到愧疚。但我對一般人所想像嘅「抗爭」,無論係所謂「和理非」抗爭或係「勇武」抗爭嘅成效,都係有所保留嘅。不過呢啲 #論述 得閒再講,無謂潑冷水。

「不誠實使用電腦」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ENG KA YEE AND 3 OTHERS [2019] HKCFA 9) 終審法院今日就「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行頒下判詞。 今次判決令到「不誠實取用電腦」唔再係電子罪案嘅「萬能key」,尤其是唔可以用嚟控告人用自己電腦作出嘅各種行為。呢件絕對係好事。但究竟呢條罪所謂「取用」實際上應該點理解,我睇完判詞之後一嚿雲。 例如話,如果有個變態佬喺廁所影人相,之後上一個forum,login自己account去post相,佢 login 嗰下算唔算係「取用」(obtaining access)呢?律政司會唔會嘗試用返 s161 去告佢? 判詞又唔係寫得好清楚(再睇埋LI MAN WAI 案更加係覺得⋯?!?!?!??!?!?!?)。根據律政司往績,s161 寫得不明不白嘅地方,最後都係會作為「萬能key」攞去告人,所以大家「不誠實」嘅時候小心唔好「取用」電腦喇。 至於啲變態偷拍案件點樣處理,真係唔知。唔排除律政司入面嘅法律精英會搵到點樣控告人喺私人地方偷拍裙底,不過如果你真係有舖咁嘅癮,不妨趁呢個疑似「法律真空」期間⋯⋯ 呀,我意思係各位女士要小心啲。 (btw 究竟香港立法會除咗搞為國家服務之餘有冇時間為人民服務我都唔知。不過你問我就梗係引渡法呀23條呀呢啲重要啲。正如律政司嘅大狀話齋,法庭幫手做埋立法工作都好合理啫,國情不同,終審庭搵個澳洲法官嚟判案真不該囉我覺得。)